《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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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以下简称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服务和社会参与,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或者其他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其他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第四条家庭教育应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立德树人、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家庭主体、政府主导、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机制,

2、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倡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第五条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人。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其办事机

3、构负责日常工作。第九条对家庭教育工作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家庭、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设立家庭教育专栏、专题,开展公益宣传。鼓励利用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等开展家庭教育信息交流。第十一条每年5月15日为全省家庭教育日。第二章家庭责任第十二条父母应当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组织机构教育未成年人;通过多种方式与未成年人团聚和交流沟通,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状况。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

4、责任。一方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以身作则,尊重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根据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理想信念、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遵纪守法、生活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影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形成优良品德、健康人格和良好行为习惯。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教育环境。第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积极参

5、加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联系,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自觉接受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第三章政府主导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发挥在家庭教育中的主导作用,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教育工作计划,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家

6、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在当地就业创业,减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造成的家庭教育缺失;对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家庭教育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工作,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督导评估内容。第二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

7、会、妇女联合会以及民政、公安等部门反映、求助,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一)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二)因父母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者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等其他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三)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组织反映。第四章学校指导第二十三条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第二十四条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成立家长学校,定期组织家长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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