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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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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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企业是指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但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控制或拥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从表象上来看,一般彼此间具有相同的股东,或者相同相近的名称,或者有统一的经营管理。由于业务的安排,甚至是为了规避法律,用人单位有可能将员工在关联企业之间流动使用,导致员工并不固定的和一家企业订立劳动关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关联企业间的员工使用方式无法避免要对员工连续计算工作期限。    在实施条例第十条中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

2、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所谓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指的是以下几种情形:1、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任命的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的;2、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并购、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的;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间流动的;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这些规定实际上堵住了企业企图利用多个公司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浅析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在近些年

3、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对于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的认定,也经常会涉及到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对于劳动者在其所在单位的关联企业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是认定劳动者是否“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鉴于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也就是劳动者不管是在所在用人单位工作,还是在该单位的关联企业工作,都同样地给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带来了相应的利益。除此之外,由于劳动者在整个用工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劳动者在其所在用人单位及关联企业中的工龄不合并计算。对于劳动者而言,这是极度不公平的,等于是劳动者付

4、出了劳动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同时,这也违背了法律的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将劳动者在其所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工龄与其在关联企业中工作的工龄,合并在一起来计算该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工龄。此类案件的具体实例如,劳动者李某在甲地A公司工作3年,因生活所迫向A公司辞职,之后立即在乙地B公司应聘成功。劳动者李某又在B公司一直工作了7年,但这7年中B公司为了自身发展,购买了A公司股份成为A公司的控股公司。嗣后,李某因自己的工龄计算问题与B公司发生纠纷,对B公司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对于本案中李某在B公司工作的工龄如何计算?笔者主张,应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将李某

5、在甲地A公司工作的3年时间,与李某在乙地B公司工作的7年时间,合并计算为李某在乙地B公司的实际工龄,即应认定李某在乙地B公司已“连续工作满10年”。另外,还有一种情形,也就是对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如何认定其工作年限?根据上述认定原则,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同样也应合并计算在该劳动者到新用人单位之后的实际工作年限内。  总之,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的认定问题,是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键性问题,因此,每位劳动者在具体用工过程中千万不可忽视它。关联企业工龄连续计算黄某于2000年到北京

6、某集团工作,2006年,黄某进入该集团控股的一子公司工作;2007年9月,黄某进入该集团控股的另一子公司工作,月薪20000元。2008年7月,公司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并为予以经济补偿。黄某提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黄某申请。黄某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共计18000元。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改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万元。工龄是计算接触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关键依据之一目前,工龄一词已经失去它原有的功用和意义了;原国有企业依据工龄分配福利的制度必然会慢慢退去。可是,工龄作为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的

7、功用并不会减少。相反,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工龄,即,工作满一年需支付一个月工作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个人原因到新单位工作,工龄不得连续计算众所周知,劳动者辞职之后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其工龄不能连续计算。这也是工龄这个词语与先前劳动制度下“工龄”截然不同的地方。实际上,目前,工龄一词本质上是指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同单位之间工龄的转接已经不复存在了。新单位与原单位在法人主体资格上的独立性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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