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消防条例》罚款幅度超出《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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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设定的罚款数额(幅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设定值涉嫌立法违法,为何仍能正式实施?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设定的罚款数额(幅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设定值是否合法?按照我的理解是不合法的,但这明明是事实,却没有人出来指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

2、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3、,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4、预案,并公布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  (四)公共交通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笔者认为,《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无效立法,但《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已正式实施了,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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