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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15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见习管理制度.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订)》,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船上培训是指申请三副、三管、大副、大管、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船员通过理论考试后在船舶进行的职务见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 (一)参加船上培训的受训船员; (二)开展船上培训船舶的船长、轮机长; (三)公司指定
2、负责培训的高级船员或专职教员(统称教员)及船上培训评估员; (四)公司指派的培训监督员。 第四条 参加船上培训的受训船员应领取相应的《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记录簿》具有以下作用: (一)海事机构评价和鉴定船员适任能力,签发适任证书的依据; (二)指导受训船员按各阶段训练目标; (三)指导教员执行统一的训练要求和评估标准; (四)指导公司监督训练进度和质量。 第六条 船上培训由公司负责组织和安排,其职责为: (一)指定负责船上培训的部门和培训监督员; (二)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内
3、部管理制度; (三)选定培训船舶; (四)安排船上培训教员; (五)领取《船上培训记录簿》和《船上见习记录簿》; (六)对受训船员的培训实施跟踪管理; (七)为受训船员签署船上鉴定。 第九条 受训船员应充分利用船舶提供的条件,完成规定的训练内容,如实填写《记录簿》。 第十条 培训船舶的船长负责培训教员与公司之间的联络,定期检查受训船员的训练状况,检查教员和评估国履行职责的情况,为甲板部受训船员填写《船长检查培训记录表》,为甲板部受训船员签署船上培训鉴定。培训船舶的轮机长负责为轮机部受船员填写《轮机长检查培训记录表》,为轮机
4、部受训船员签署船上培训鉴定。必要时船长、轮机长可亲自担任教员或评估员。 第十一条 教员应负责指导受训人员按照《记录簿》完成训练,定期检查训练内容和进度,填写《教员检查培训记录表》。 第十二条 评估员应负责对各项训练内容的训练完成情况及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培训监督员应负责检查船上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培训质量,填写《船公司培训监督员检查培训记录表》。 第十四条 见习船长的教员和评估员由培训船舶的船长担任;见习大副的教员由培训船舶的船长或大副担任,评估员由船长担任;见习三副的教员由培训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担任,评估员由船长或大副担
5、任。 见习轮机长的教员和评估员由培训船舶的轮机长担任;见习大管轮的教员由培训船舶的轮机长或大管轮担任,评估员由轮机长担任;见习三管轮的教员由培训船舶的轮机部高级船员担任,评估员由轮机长或大管轮担任。 第十五条 教员和评估员对《记录簿》的审核结果应及时告受训船员。对不合格的受训船员,指出未完成或未达到训练要求的内容,督促受训船员按要求完成训练任务。 第十六条 开展船上培训不能影响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正常操作。 第十七条 船上培训结束后,培训船舶的船长(轮机部受训人员由轮机长)根据受训船员的培训记录,教员、评估员的审核记录,在《记录簿》“评价
6、报告”页“船舶鉴定”栏填写培训鉴定,并由培训船舶船长或轮机长签名,加盖船章。 公司在《记录簿》“评价报告”页“公司鉴定”栏填写公司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清楚地说明受训人员是否能履行所申请的职务,是否建议海事机构签发适任证书。鉴定意见应加盖公司的公章。签署意见后的《记录簿》送海事机构审核。 第十八条 受培训船舶种类、主机种类或船舶设备所限,受训人员无法完成《记录簿》中所列的某些训练内容,教员应在《记录簿》相应的备注栏内予以说明,并报告公司。公司应做出换船继续培训的处理,确保《记录簿》是所列训练项目的完成。 第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船员按照规定时间
7、完成《记录簿》的全部训练内容,提交填写规范的《记录簿》,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船上培训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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