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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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任务投标企业资格审查定量评分排序规则(试行)第一条参照《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投标企业资格审查工作规则(试行)》(商援字〔2009〕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结合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援外施工监理任务投标企业资格审查,分符合性审查、关联关系审查和定量评分排序三个阶段进行。第三条符合性审查接受投标申请截止日期前1年内,中标援外施工监理任务相应的施工任务合同金额累计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中标项目(相应施工任务合同金额3000万元人

2、民币以下项目和议标项目除外)累计达到5个(含)以上的企业,不应接受其投标申请。其它符合性审查参照17号文件执行。第四条关联关系审查关联关系审查参照17号文件执行。第五条定量评分排序规则(一)定量评分1.基础分通过符合性审查和关联关系审查的企业可获得基础分380分。(待企业分级标准出台后相应修订)2.优先条件分优先条件分主要包括:(1)项目国别市场进入程度分接受投标申请截止日期前1年内,在受援国已完成援外项目施工监理任务(以竣工验收结论最后签字日期为准)累计合同额每100万元人民币加1分;在受援国临近国家或地区已完成援外项目施工监理任务累计合同额

3、每200万元人民币的加1分,具体合同额以经济合作局统计数据为准。最近一年内,在受援国具有其它施工监理或工程咨询业绩的,已完成营业额每50万美元加1分;在受援国临近国家或地区已完成营业额每100万美元加1分,具体金额以商务部公布的最近一年对外承包工程统计数据为准。上述分值余额采用线性插值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同类项目业绩分参照17号文件执行。3.其它条件分其它条件分主要包括:(1)中标情况分(2)投标情况分(3)执行情况分中标情况分和投标情况分参照17号文件执行,执行情况分按如下标准执行:3A.接受投标申请截止日期前2年内,未按要求派出监理

4、工程师、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监理工程师或出现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岗、长期缺位(1个月以上)等问题,每人次扣5分。B.接受投标申请截止日期前2年内,更换现场监理工程师2次(含)以上的,扣5分;从第3次起,每次扣2分。C.接受投标申请截止日期前2年内,因监理企业原因发生其它合同违约情况,每次扣5分。上述执行情况以经济合作局主管项目处会签技经处并报局领导批准的项目执行情况登记为准。(二)排序1.汇总申请投标企业基础分、优先条件得分和其它条件得分,按总得分高低初步排定申请投标企业次序。2.在总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以接受投标申请截止日期内2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援外

5、成套项目施工任务累计合同金额高者为先。第四条其他未尽事宜均参照17号文件执行。第五条本规则由经济合作局技术经济监督处负责解释。第六条本规则自经商务部援外司备案之日起试行。原《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任务投(议)标企业资格预审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商合促监发〔2005〕37号)同时废止。部援外司有关规定出台后,局技经处负责对本规则进行相应修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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