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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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分能够承担国际责任的主体:国际法效力通说观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这种意志不可能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体现在国际习惯和条约中的“各国的协调意志”。其理由是,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一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只能是代表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各国的统治阶级,特别是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的各国的统治阶级,不可能设想都抱有共同的意志,而只能是“各国的协调意志”。条约必守原则: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

2、平共处。★国家主权学说:(笔记)永久中立国概念: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立地位的国家。义务(限制):1、除本身自卫外,不得参加其他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合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和保证条约;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自卫权的理解: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力。权力行使的限制:1、国家遭到实际的武力攻击;2、应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办法之前;3、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

3、★普遍管辖权概念: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何处。国家豁免:略看★国家承认:(什么是国家承认,内容,构成要件)★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重点记忆):笔记不动产:跟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同国籍的取得方式,能够在案例中判断个人具体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众合)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及其例外情况。概念: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不限制等。例外情况:1.施惠国给予其邻国国民

4、的优惠待遇;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和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3.发达国家专门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4.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情形(关于行使出入海洋权利的并因顾及内陆国的特殊地理位置而规定其权利和便利的特别协定,不适用最惠国条款)外交保护的条件:1、保护国的公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3、用尽当地的救济。用尽当地救济:概念:是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他们的所有程序。理解(众合)引渡的条件:符合双重归罪的条

5、件,也称相同原则。即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构成犯罪,具有可罚性。若为了起诉犯罪进行引渡,则对该犯罪人的监禁或剥夺自由的处罚要达到一定的期间,各国法律规定一般不少于1——2年。若是为执行刑罚而引渡,要求尚未执行的刑罚一般不低于4到6个月。庇护的概念: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关于难民的身份如何对待,理解原则★界河管理(笔记),注意规则(众合)★先占与时效的区别:领海基线的概念: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领海基线内对其他国船舶管辖内容:一般不行

6、使刑事管辖权,除非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4、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资所必要。沿海国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限制。不应为对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线,也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但涉及该船舶在沿海国水域的航行中或为该航行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因负担的责任的,则不在此限。对在领海内停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享有为了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从事执行或逮

7、捕的权利。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众合)专属经济区的概念: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公海上的自由及管辖:登临权和紧追权的行使条件(理解)(众合)航空安全公约的法律保护几个公约的侧重立法能够分辨:1963年的《东京公约》,全称《关于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行为的公约》,主要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原则”,解决了空中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并就航空器机长的权力作出了规定;1970年的《海牙公约》,全称《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通称《反劫机公约》,该公约适用于

8、在其发生犯罪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的情况,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还是国内飞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全称《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统称《饭破坏公约》,补充《海牙公约》,把适用范围从空中劫持航空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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