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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10•4”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阳升集团有限公司沭阳西城馥邦小区“10·4”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2013年10月4日上午10时许,由沭阳亿瑞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阳升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沭阳县西城馥邦小区27号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概况(一)单位基本情况阳升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阜宁经济开发区城河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王礼清,注册资本12588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2013年2月18日承建沭阳亿瑞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沭阳县西城馥邦小区土建工程,目前施工区域为S2地块,合同价款:一亿一千肆佰万五千贰佰五拾元(114005250、0元
2、)。占地80亩,规划建筑14栋高层或多层楼房,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二)相关责任人情况1、沈增山,男,57岁,阳升集团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负责人,阳升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负责处理该公司在沭阳辖区内的一切事务。2、周云,女,32岁,阳升建设集团沭阳分公司周云项目部负责人。3、程加余,男,51岁,住沭阳上海花园3号楼1单元702室,沭阳县西城馥邦小区土建工程负责人。4、程铁左,男,37岁,住沭阳县沭城镇北门路185号,沭阳县西城馥邦小区27号楼土建工程项目承包人。★事故经过及抢救情况2013年10月4日上午10时左右,沭阳亿瑞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阳升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土建工程的沭阳县西城
3、馥邦小区(S2地块)27号楼工地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塔吊操作工骆春光(男,17岁,沭城镇湾河村马西组114号),在27号楼的塔吊上整理起重钢丝绳时不慎坠落,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0月5日)上午10时死亡。目前,善后事宜已处理完毕。★事故性质及原因(一)事故性质经调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事故直接原因西城馥邦小区27号楼工地塔吊操作工骆春光无证上岗,在无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整理起重钢丝绳,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间接原因1、阳升集团有限公司(1)对西城馥邦小区建筑工地的安
4、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施工组织混乱;未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非法将公司承包的沭阳县西城馥邦小区(S2地块)建筑工程项目再发包给无相应资质人员--程加余承建。2、沈增山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3、周云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4、程加余(1)非法承包沭阳县西城馥邦小区建筑工程项目;(2)未依法对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5、程铁左(1)非法承包沭阳县西城馥邦小区27号楼土建工程项目;(2)未依法对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3)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未成年)操作塔吊。★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事故调
5、查情况和事故发生原因分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事故责任认定如下:1、认定阳升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认定依据:(1)违反了《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
6、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认定沈增山应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认定依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7、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认定周云应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认定依据: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认定程加余应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认定依据:(1)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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