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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的通知苏劳社察[2005]1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劳动监察总队联系。 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在受理、立案、调查、处理、结案、执行各环节的行为,正确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切实
2、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受理与立案 第一条 对通过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实名投诉,应要求投诉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人2人以上的,应分别填写。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投诉人口头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及相应材料之日为
3、投诉日。 对确系同一单位、同一事由引起的人数较多(5人以上)的集体投诉,监察员应建议投诉人推荐代表投诉。投诉人未推荐代表的,应分别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 第二条 投诉人以信函方式投诉的,投诉信函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为投诉人已提交投诉书,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投诉人交齐补正投诉材料之日为投诉日。 第三条 投诉人通过来电、来访方式投诉,监察员在听取投诉事由后,分别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认为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直接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或者
4、诉讼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认为不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分别按照该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直接告知投诉人,并做好相应记录。 投诉人坚持投诉的,应按照本规则第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投诉手续。 第四条 除按本规则第三条规定已直接告知投诉人的投诉以外,其他投诉均应由监察员填写《投诉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监察员应根据审批意见履行下列程序: (一)决定受理的投诉,转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应依照劳动争议
5、或者诉讼程序办理的投诉,按照《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口头告知投诉人,并作好记录。视情况需要,也可书面告知; (三)超过两年时效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四)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或不属于管辖范围的投诉,按照《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口头告知投诉人,并作好记录。视情况需要,也可书面告知; (五)对决定作初步调查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并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按本款第(一)、(二)、(三)、(
6、四)项办理。对在5个工作日内仍无法作出判断的,应予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投诉人要求将证据材料退回的,应当退回。 第六条 匿名投诉、未提供真实姓名的投诉以及未提供真实有效通讯方法导致无法通知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投诉,视为举报。 第七条 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及时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立案查处。 第八条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举报,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或作出解释。 对属于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
7、此举报将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人同意移送的,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移送通知书》,将举报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人不同意移送的,告知其可自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并做好相应记录。 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举报人的举报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之日 第十条 对同一单位、同一事由引起的投诉,
8、投诉人在2人以上且未推荐代表投诉的,可以分别立案,合并处理,也可以立为同一案件。 第十一条 对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有关部门移送材料等方式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及上级指定的违法案件,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立案。 前款案件所涉及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人与投诉案件被投诉人相同的,可以分别立案,合并处理。对确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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