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应用

江苏省渔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应用

ID:5718680

大小:41.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7-12-23

江苏省渔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应用_第1页
江苏省渔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应用_第2页
江苏省渔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应用_第3页
江苏省渔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应用_第4页
江苏省渔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应用_第5页
资源描述:

《江苏省渔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  【法规名称】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2010-09-29  【实施时间】2011-01-01  【正文】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

2、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和渔业船舶设计、修造、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

3、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职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港口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渔业港口建设、维护以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制,提高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章渔业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渔业港口规划应当根据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渔业港口规划包括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编制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港

5、口布局规划和渔业生产实际,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渔业港口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渔业港口总体规划需要报请国家审批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渔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  渔业港口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需要进行防洪评价等其他评价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  渔业港口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渔业港口辅助性设施,应

6、当与渔业港口建设同步施工,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第八条 渔业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河道和航道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渔业港口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渔业港口。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成立开发机构,投资开发建设渔业港口。建成的渔业港口可以出租给渔业港口经营人经营。开发机构收取的租金,用于渔业港口的维护和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投资方式,依法确定渔业港口的建设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规定

7、相关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与渔业港口相配套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保障渔业港口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渔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渔业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的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三条渔业港口的认定,由渔业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

8、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  确需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的,应当经渔业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根据渔业生产实际情况新建同等规模和功能的渔业港口后,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中改变土地、水域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在渔业港口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