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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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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国内国际私法学界有在国际私法中单独划分出海事国际私法的做法。本章阐述了海上侵权行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海事国际私法问题。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海上侵权行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1第十三章 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第一节 海上侵权行为第二节 海难救助第三节 共同海损第四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2第一节 海上侵权行为一、船舶碰撞二、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三、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四、国际油污损害3一、船舶碰撞(一)船舶碰撞的概念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
2、他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形。4(二)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5个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即:191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草案)》。一、船舶碰撞5(三)船舶碰撞的法
3、律适用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2.适用法院地法;3.适用船旗国法。一、船舶碰撞6二、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对于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或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旗国法。但是如果船舶处于他国领海之内,并且该侵权行为影响领海国的利益,则主张适用领海国法。7三、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关于在海上运送中致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毁损,因有运送合同关系存在,所以有的主张依合同准据法来解决运送人的责任问题。但旅客安全常受到许多国家的强制性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不得在合同中运用法律选择条款加以规避。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雅典公约》。8四、国际油
4、污损害油污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1969年国际海事组织在布鲁塞尔主持订立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并于1980年4月29日对中国生效。该《公约》还有几个议定书:1976年《特别提款权议定书》(1981年生效,中国1986年加入)、1984年《议定书》(已被1992年《议定书》替代)、1992年《议定书》(2019年5月30日生效)及2000年《修正案》(2019年11月1日生效)。经1992年修改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被称为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它于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1969年《公约》同时对我国失效,截至2019年1月3
5、1日,1992年《公约》共有123个成员。9第二节 海难救助一、海难救助的概念二、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三、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10一、海难救助的概念海难救助(salvageatsea)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哪一水域。海难救助是从纯救助(puresalvage)开始的,后来发展成合同救助(contractsalvage)。11二、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10年通过了《统一海上援助与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中国不是《公约》的成员国,但也是按照该《公约》的精神和原则来处理
6、救助问题的。1910年《公约》的无偿救助人命原则不利于鼓励救助人从事人的救助,因此,国际社会强烈要求修正。为此,国际海事组织于1989年通过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该《公约》已于2019年7月14日起正式生效。中国于2019年加入了该《公约》。12三、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关于海难救助准据法的选择方式,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主要有三种做法:(1)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这种做法只发生于合同救助的情况。(2)适用船旗国法。(3)适用行为地法。13第三节 共同海损一、共同海损的概念二、有关共同海损的国际规则三、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14一、共同海损的概念海损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
7、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凡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属于单独海损,应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或按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处理。15二、有关共同海损的国际规则在共同海损中适用较广泛的国际惯例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现行有效的有1877年、1890年、1924年、1950年、1974年、1994年和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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