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培训资料.doc

名 称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培训资料.doc

ID:57091736

大小:33.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20-08-02

名 称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培训资料.doc_第1页
名 称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培训资料.doc_第2页
名 称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培训资料.doc_第3页
名 称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培训资料.doc_第4页
名 称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培训资料.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名 称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培训资料.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名称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精品文档名  称: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发文日期:2014年02月11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杨传堂 2014年1月2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

2、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精品文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3、、诚实守信。第二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第五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

4、,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精品文档   第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

5、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第九条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

6、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

7、管理员删除精品文档   第十二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

8、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