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pdf

韶关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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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韶关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韶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韶关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韶关市辖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规

2、划区,是指韶关市辖三区行政区域内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标准执行。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3、,建设用地性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涉及用地性质兼容的,按照本规定附表一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照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建设用地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本规定相关条款进行控制。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零散地块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散地块,宜由市土地储备部门收储,优先用于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项目。第八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外,地块开发时,最小面积应不低于下表的规定。表2-1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22建设项目类型旧区(m)新区(m)低层建筑--多层建筑10001500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20002500高层公共建筑25003000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第九条地块面积不足表2-1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专题论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绿化、河道、山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土地权

5、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三章建设用地强度第十条在城乡规划管理中,一般地块的建筑容积率(其计算规则见附件一)和建筑密度控制,按照下表执行,确需突破下表指标限制的,应组织专题论证。城市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庄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市(区)级中心区、公益性地块和特殊功能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用地地形、区位、功能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论证确定。表3-1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D为建筑密度,FAR为容积率。设置裙楼的高层建筑其建筑密度按照裙楼类型与层数对应上表控制。第十一条单一类型的地

6、块容积率控制适用于上表。当居住用地与商业、办公用地混合使用时,如其中一类建筑面积占比超过85%,按该类建筑指标执行;其余比例混合用地时,按照两类用地指标的平均值执行。第十二条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3-1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与退让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

7、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一)新建居住建筑获得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2小时;旧城区的新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新建居住建筑周围受其影响的原有居住建筑必须达到同等日照标准;原有居住建筑改造前达不到最低日照要求的,改造后不得低于改造前日照条件。旧城改造项目如因地形、周边已有建筑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达到日照要求的,新建居住建筑可适当降低标准,但不达标的新建居住建筑户数不能超过项目新建居住建筑总户数的5%;且建设方应公示并告知购买人相关日照情况

8、。新建居住建筑规划报建时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日照影响分析报告。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应由具备城乡规划设计资质或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日照影响分析软件采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版软件。(二)新建居住建筑之间、新建居住建筑和其它建筑之间的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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