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法律适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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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继承的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一、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一)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1、遗嘱能力,有的国家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具有立遗嘱能力.2、遗嘱内容,即立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具体意思表示,也就是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范围以及他们继承遗产的份额等内容。(二)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二、遗嘱继承法律适用(一)遗嘱能力: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二)遗嘱形式: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或立遗嘱行为地法;(三)遗嘱

2、内容:1、同一制——立遗嘱人属人法2、区别制——动产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3、有条件意思自治引入: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91条,立遗嘱为外国人可有条件选择其本国法。第二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一、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是指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目前,采用区别制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英联邦国家、法国、比利时、卢森堡、泰国、加蓬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一般来说,采取区别制的国家都主张对不动产的继承应依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继承,除保加利亚,卢森堡等少数国家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

3、本国法外,大多数国家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二、同一制——又称为“单一制”,是指全部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其的处何地,其继承统一适用同一个的准据法。——在采用同一制的国家中,一般是以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作为准据法。1、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2、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点评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分别采用区别制和同一制,两种处理各有利弊:——区别制对不动产继承的执行较有保证,但对同一继承关系有可能适用不同法律而带产生不便;——同一制因将继承关系作为整体适用一个法律而便于操作,但位于被继承人属人法所属国之外的不动产常常保证不了执行,法院所属国之外的不动产也常常保证不

4、了执行。三、遗产所在地法原则这是一个古老的冲突规则,它的提出者认为,继承因其主要问题是财产而“物法”范围,所以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三节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一、无人继承财产及其法律冲突概念:国际私法中的无人继承财产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无人继承财产,即内国公民死后留在外国的无人继承财产和外国公民死后留在内国的无人继承财产。对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各国法律都规定归国家所有。国家以什么名义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各国的法律规定都是不同的。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国家法定继承权主义,即国家在无人继承财产的情况下,以当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取得无人继承财产。(二)国家先占权主义,即国家以先占权取

5、得无人继承财产。二、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一)无人继承财产的认定主张依继承的准据法。(二)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从各国的实践来看主要适用继承的准据法(属人法或不动产所在地法)。评价:对于这个问题,除少数国家有明确法律规定外,其他各国一般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第四节我国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一、我国关于涉外继承的规定——《继承法》第36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

6、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继承则适用不动产”。评价:明确指出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定继承;适用于含有任何因素的涉外继承;区别制;规定住所地法适用的时间。二、关于遗嘱继承问题1、中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的规定。2、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可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原则。3、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应当与目前国际上宽松灵活的发展趋势相一致,尽量从方式上保证遗嘱的有

7、效性。三、我国关于无人继承遗产的实践对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未作出具体的规定。——1988年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继承法32条收归我国国家所有。中苏1959年、中蒙1987年领事条约规定,动产部分移交给死者所属国的领事处理。第五节与继承有关的海牙公约一、《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即认为有效:1、立遗嘱行为地法;2、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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