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铁三级沉淀池建设和使用标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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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地铁三级沉淀池建设和使用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岛地铁施工污水排放,全面整治在建工地排水沉淀池使用管理不规范问题,有效防止不达标污水排放堵塞市政管网,确保市政管网的排水通畅,根据青岛市、地铁集团及相关环保要求,结合现场施工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总体原则施工现场场地污水、施工废水及洗车台排水均需系统汇集,集中沉淀处理,达标后统一排放。第三条建设标准(一)工地的施工污水、废水必须设置三级沉淀排放设施。(二)根据青岛市市政管理处标准化图集要求,沉淀池每级最小尺寸长5m,宽3m,深1.5m,墙厚240mm;施工现场可根据本标段地下水情况及场地条件适当放大。(三)沉淀池采用

2、240mm厚砖砌墙,表面抹灰,或可用商品混凝土浇制,但底板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四)沉淀池墙体及底板应做防水处理,要求蓄水期间不得渗漏。(五)沉淀池出水口应设置隔栅阻隔异物,沉淀池四周应进行临边防护,设立警示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防发生意外。(六)沉淀池内侧墙应设置沉淀物警戒线,警戒线设置在出水口下50cm处。第四条使用标准(一)施工中,沉淀池应派专人管理,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二)沉淀池的沉淀物应定期清掏,一旦沉淀物超过警戒线,必须及时清理干净。(三)污水经过沉淀、水质经过检测达标后(具体参见《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_343-2010)》),方可排入场外市政污

3、水管道内,严禁排入市政雨水管道,对不达标的污水禁止排放。(四)施工单位建立日常巡视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形成每日沉淀池检查记录台账(见附表一);且定期(每两周)对场外紧邻施工场地的市政管线(污水管道、雨水管道)进行检查,发现堵塞及时处理,确保管道通畅,并将检查结果经监理审核后以表格的形式上报工程处、协调处(见附表二)。第五条检查及处罚机制(一)监理单位应做好沉淀池日常巡视、周检、月检等工作,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并将巡视记录写入监理日志。(二)业主对施工现场沉淀池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超污排放的一次罚款5000元,并列入施工、监理单位的月、季、年

4、度考核;对污水不达标排放造成市政管网堵塞的施工单位,发现一次罚款1万元,全线通报批评,并承担市政管网清理疏通的全部费用。第六条本规定由青岛地铁集团工程建设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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