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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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应考人员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考点签到处刷卡签到,同时采集电子照片,并现场产生考场号和座位号。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身份证放置在微机操作台上,以便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应考人员不得交卷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续考。没有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考人员,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30分钟持本人身份证件在考点签到,同时拍照采集电子照片,并现场产生考场号和座位号。  第二条应考

2、人员进入考场时,除身份证外不得携带任何物品(包括笔和计算器,下同),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饮品、书籍、纸张、笔记、报刊、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所有物品统一存放到应考人员专用物品寄存柜。  第三条应考人员应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登录考试服务器,并仔细核对屏幕显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操作。应考人员不得用与本人无关的身份证号登录,不得拷贝或删除系统的目录和文件,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四条如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的,应考人员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

3、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五条考试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触碰考场监控摄像头,否则一经发现,按违纪论处。  第六条考试过程中,应考人员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但考试时间连续计算。  第七条考试过程中,应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喝水、随意站立走动。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应考人员不得相互交流,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不得抄录、拍摄屏幕内容,不得使用U盘等存储设备,

4、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九条考试结束后,应考人员不得关闭考试系统和计算机,必须立即离开考场。如果应考人员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试结束前交卷,必须完成交卷操作,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论、逗留。  第十条应考人员因未按规定要求操作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除本考点主考、副主考、专职管理人员、本考场监考、流动监考及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考试专用工作牌。  第十二条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

5、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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