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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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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电子商务法》培训学习心得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2018年10月19日下午,我与公司两位同事一同参加了由CCA公司法务联盟、环球律师事务所主办、北京仲裁委员会、AceLaw法培学院承办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培训讲座。培训从《电子商务法》的学理、对未来仲裁发展的影响、电商平台的现实操作方向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讨论了有关新法出台的种种思考。其中令我印象最深的应数《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
2、更为严格的责任约束和对消费者权益所带来的保护。 本次《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一个开先河的立法规定。作为一部对电子商务活动整体进行规定的综合性立法,在跟网络经济相关的所有立法中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电子商务法》较为有趣的一点是吸收了先前大量的现实中出现的案例及问题,从方方面面对电子商务有了新的规定。不但涵括了滴滴案件而引发的商家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相关责任、百度案件产生的竞价排名搜索结果须标示“广告”等,也包括保护消费者的禁止平台不合理限制、附加费用、附加条件等经营行为、平台向市场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报送经营者信息
3、的监督和督促纳税的义务等。本次立法所涉范围很广,相关权利义务较为复杂,同时在立法上有许多创新和不同之处。 就具体内容而言,《电子商务法》的目的是在更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和约束电商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的运营,为了平衡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和电商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但是电商法作为电商规范的先行者,一些规范内容仍然存在值得探讨的地方。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电商法规定了诸如搭售、捆绑交易应当明示、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并及时退还、不得删除差评等等约束电商经营者且保护消费者的要求。这些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都反应了以往电商经营管理中
4、出现的问题,以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推敲的规范条文,例如第十八条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推荐商品和服务的检索结果时,除了按照消费者的兴趣爱好进行推荐,也应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这一条直接来看是为了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实际上何为“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不针对个人特征”是否是基于对消费者大数据的解读后所得出的相反结论?仍是需要电商经营者考虑以及立法者定夺的。 此外,为了加强对于电商平台的监管,电商法也为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出了一些更高的要求。例如要求平
5、台对经营者身份、资质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建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立登记档案,定期核验更新的“平台资质审核义务”,亦或平台知道或应知商家侵权的,未采取必要措施承担连带责任的“避免侵权义务”、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如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等等,同时也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这些规范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将电商平台的义务标准拉高,从某些方面来说是出于规范平台的运营,尽可能减少侵权和安全事
6、故的发生,规范纳税的目的,但另一方面来说促使平台对商家信息进行实质审核,督促商家进行纳税,隐约中使平台的义务带上了一些行政法上监督和许可的意味。而平台能够达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实际可以操作的标准,在当前平台类型多样的前提下,恐怕难以去把握平台承担相关责任的尺度。 除了上述两点内容以外,新的《电子商务法》对于平台的“避风港”原则的确认,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的硬性要求,电子体系的规范等方面,都做出了不小的努力。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法》的初衷是把电子商务市场建设的更加规范和有秩序,同时对消费者应有的权利进行强有力的保护。至于其中
7、值得商榷的部分,相信也会随着本法的适用,进行越来越多的完善和补充,期待一个新的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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