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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群众看病贵调查报告农村群众看病贵调查报告农村群众看病贵调查报告农村群众看病贵调查报告农村群众看病贵调查报告农村群众看病贵调查报告一、基本情况全县共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51个,其中县直卫生单位5个,乡镇卫生院11个,村卫生室186个,社会医疗机构及个体诊所149个,县乡两级医疗卫生单位在职职工1210人,农村卫生所和村卫生室有乡村医生555人。年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304018人,参合率96.4%;全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223个;新农合统筹基金总额2736.16万元,全年基金支出2069.41万元。其中,门诊统筹基金支出197
2、.15万元,住院基金支出1872.26万元;当年新农合出院病人20787人,其住院例均费用2269.7元,每床日费用负担174.4元,新农合住院病人医疗费用平均补偿率46%;新农合病人医疗用药涉及《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524种2294个品规。二、问题及其原因2012年2月3日至3月5日,根据县两会期间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农村群众“看病贵”和新农合参合率的问题,县卫生局组织7个工作专班,48名工作人员,对全县12个乡镇、186个村、220家医疗机构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全面调查。专班人员在全县186个村开展入户调查,每
3、个村入户调查10户左右,全县共入户调查2000多个农户,在镇村召开座谈会200余场次,广泛征询参合农户对新农合工作的意见,共征询到了反映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参合难、药价贵、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健全村级卫生室设置、村卫生室人才问题等五大类110条意见。工作专班共调查药品524种2294个品规,抽查各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专用门诊处方2000余份。经过检查,我县新农合参合农民医疗用药涉及的524种2294个品规的药品价格,只有少数村卫生室61个品规的药品价格违反国家物价政策规定,超过了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其占调查药品总数2294个品规的2.6%
4、,其它药品的价格均符合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规范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价工农〔〕145号)中规定的药品定价标准,没有违反国家的物价政策。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犯物价政策规定的61个品规的药品价格,县合管办对涉及的村卫生室及时进行了整改。尽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绝大部分药品价格没有违反国家的物价政策,但不少群众还是不断反映“看病贵”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价格偏高的问题。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各医疗机构部分药品零售价格不一致各医疗机构对同一规格、剂型、厂家的药品零售价格不一致,导致患
5、者对医疗机构药品的零售价不信任,造成“药品无定价”的误解。如华北制药厂生产的250mg*24粒阿莫西林胶囊剂,物价政策规定零售价4.4元,我县医疗机构零售价分别为3.5元、3.7元、3.75元不等;烟台只楚生产的400mg*100片庆大霉素片剂,国家规定零售价12元,医疗机构零售价分别为5.9元、6.5元、7.1元、7.6元、8元不等,医疗机构的最高价与最低价悬殊2.1元,分析其原因主要是进货渠道不一样,进价不一样导致零售价格不一致,如烟台只楚生产的400mg*100片庆大霉素片剂,进价最低的4.7元,最高的达5.5元;水田坝乡卫生院、
6、周坪乡卫生院在同一医药公司采购的华北制药厂生产的250mg*24粒阿莫西林胶囊剂,进价均为3.1元,零售价均为3.7元。(二)医疗机构与大药房部分药品零售价格不一致医疗机构部分药品零售价格高于大药房,特别是全县实施门诊统筹后,参合农民门诊就医可按20%报销,但有极少数药品在报销后的价格仍高于大药房的零售价格。产生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大药房与医疗机构经营体制不一样,经营方法不同,在不违反国家物价政策的情况下,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遵循固定的药品加成率,或在确定药品零售价时必须考虑营运成本,而大药房由于没有历史包袱和社会负担,经营规
7、模小,成本低,其可以随时灵活调整药品的加成率和零售价;二是少数大药房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恶意竞争现象,将群众熟悉常用的而本身利润不高的药品亏本销售或保本销售,有的大药房将药品零售定价故意有针对性定的比公立医院低,以吸引患者,而将公立医疗机构不经营的新特药和保健药品高价销售牟取利润,从而造成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虚高的假象,如32片江中健胃消食片最低进价5.3元,部分大药房仅零售5元,而公立医疗机构都承受不起也不可能亏本销售;三是县合管办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少数村卫生室存在药品价格虚高、不执行物价政策、滥划价等现象,如磨坪乡宋家山村卫生室、梅家河乡龙
8、王山村卫生室、周坪乡槐树坪村卫生室等。(三)各医疗机构部分药品的加成率不一致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规范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价工农〔〕145号)中规定,对我县县级医疗机构定价药品实行三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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