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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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为推进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聚集院士专家资源,促进园区产学研合作,提高园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指导、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特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内科技型企业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相关规定和程序建立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二条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设立海淀园院

2、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统一负责海淀园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服务工作。第三条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服务中心主任由海淀园管委会服务体系建设处负责人才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副主任由海淀园管委会服务体系建设处负责人才工作的专职人员和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主任担任。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由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有关部门负责。第四条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为:(一)拟定海淀园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总体发展规划及相关支持政策;(二)负责与市科协、区科协等相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三)负责海淀园企业申请

3、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受理、初审工作以及支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四)帮助、指导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依照有关规定开展院士进站、学术交流、项目研发等相关活动;(五)负责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宣传典型等工作。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内容第五条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内容主要有:(一)开展企业科技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共性与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四)共建企业科

4、技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五)开展现场技术服务等工作,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体系等;(六)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及技术进步。申请建站条件第六条申请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必须具有三个要素,即科研团队、需求合作项目、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具体为:(一)企业应拥有一定水平、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二)企业能提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前瞻性研究项目,有利于首都的技术进步和发展,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技和管理人才队伍;(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签约,并制定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有明

5、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四)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企业可优先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五)企业应配备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工作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保持与院士专家和有关单位的紧密联系,做好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日常服务工作;(六)申请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成立企业科协组织。第七条申请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海淀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并依法纳税。(二)企业已与院士专家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一名院士签约进站,合作期限至少一年。申报、审批和管理第八条申请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

6、业须向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本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方案;(二)本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三)《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第九条服务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市科协审核。第十条市科协审核申报材料,并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予以批准建站并授牌。第十一条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应按要求向服务中心汇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数据等相关材料。第十二条服务中心组织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参加市科协有关考评、考核,对管理先进、成果突出的企

7、业院士专家工作站予以表彰并进行奖励。政策支持第十三条对于园区设站企业,海淀园管委会将以一次性建站补贴、项目择优资助的方式给予政策性支持。第十四条对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授牌的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建站补贴。第十五条经综合考评,对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中管理规范、效果显著的合作项目,择优给予每个项目30万元的项目资助。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海淀园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由服务中心负责本专项资金的受理申请及初审工作。第十七条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

8、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接受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接受海淀园管委会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和挤占、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除追缴全部拨付资金外,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该企业五年内不得申报海淀区的任何资金支持项目。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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