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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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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责任人是谁?问:我儿子今年上高一,因与同班同学发生口角,该名同学找来一名帮手将我儿子打成轻伤,共花去医药费800多元。后来在公安调查中得知,该名同学的年龄为15岁,对于将我儿子打成轻伤这一事实不承担刑事责任,虽然他请来的帮手已满十八周岁,但是由于没有正当工作,不具有赔偿能力。我们已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谁应当承担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附带民事诉
2、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刑事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指的是与被告人共同实施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行为,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刑事被告的监护人”指的是未成年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监护人。 根据本解释的规定,你儿子
3、的同学及其监护人,以及该名同学找来的帮手都应对你儿子的医药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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