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6839031
大小:31.00 KB
页数:2页
时间:2020-07-15
《借款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如何认定?.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借款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如何认定?问:2013年4月20日,梁某以经营生意资金周转不够为由向黄某借款30000元,并于同日向黄某出具借条,约定于2014年3月30日前全部还清借款。我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期限届满后,经黄某多次催讨,梁某均未还款。2015年3月中旬,黄某找到我,要求我和梁某共同偿还借款。梁某是债务人,还款是必须的。但黄某与我未约定保证期间,在借款期限届满将近1年后才主张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我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答:根据《中
2、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是一种权利行使期间。保证期间可以约定,在没有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
3、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保证期间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一般为六个月。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按照保证期间的一般法律意义,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对保证人主张权利,即要求保证人承担其保证责任的,那么,保证人就免除了他的保证责任。根据上述表述的内容来看,黄某作为债权人与你未约定保证期间,且过了法定保证期间才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你的保证责任已经消失,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