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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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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南省火炬计划是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其宗旨是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火炬计划项目是火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推动火炬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火炬计划在发展我省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引导、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火炬计划项目评审权属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立项权属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授权省火炬创业中心具体负责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组
2、织、认定审查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及验收工作。第三条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创新、分类指导、加强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因地制宜,保证项目质量,发挥示范引导作用。鼓励并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和实施省级火炬计划项目。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同企业结合,共同承担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第二章申报第四条省级火炬计划项目,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国家和省级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计划(“863”计划)成果以及其它科研成果
3、为依托,以发展高新技术及产品、形成产业为目标,择优评选并组织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省级火炬计划项目拥有的知识产权应明晰,技术水平居省内同行中领先水平以上,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好、产业规模大,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较大的市场覆盖面,是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在同行业中有示范带动作用,在我省经济中起支柱作用。第五条申报渠道与要求:1、火炬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2、申报火炬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的申报材料:①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件一);②火炬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二
4、);③计算机软盘。项目承担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高新区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与认定立项第六条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湖南省火炬项目立项条件与评审标准(附件三)》,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排序,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专家评审组综合意见(附件四)和项目汇总表(附件五)及项目汇总软盘等报送火炬创业中心。第七条省火炬创业中心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湖南省火炬计划项目专家认定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认定,并按照突出重点、保证水平、推动创新、提高效
5、益的原则,向省科技厅提出当年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建议。省科技厅综合平衡后,下达当年省级火炬项目计划。第八条对认定立项的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由省科技厅颁发项目证书。第四章资金第九条火炬计划项目实施需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其中以单位自筹、银行贷款和投资机构的投资为主。第十条需申请贷款的省级火炬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后,须向开户银行联系并送《立项报告》及有关材料,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高新区管委会要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银行要求做好贷款评估和落实工作。第十一条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高新区管委会应优
6、先将火炬计划项目纳入当地政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计划,以获得补助、贴息等资金支持。根据当地条件,建立投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省级火炬计划项目,保证其须利实施。第五章跟踪管理与服务第十二条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统一纳入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高新区管委会的管理渠道,其经常性跟踪管理工作主要由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第十三条省级火炬计划项目认定立项后,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高新区管委会要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银行,落实资金和有关
7、扶持政策,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凡立项后,两年内不能正常执行的项目,将取消其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资格。第十四条省科技厅以多种形式对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积极提供服务,在市场、信息、资金、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六章验收第十五条省级火炬计划项目实施达产后,都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高新区管委会签署验收意见后报省火炬创业中心备案。对全面达到项目申报书中各项指标要求,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省级火炬计划项目,各市州
8、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高新区管委会也可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委托省火炬创业中心组织验收。第十六条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火炬创业中心根据《省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附件六),颁发项目验收合格证书。第十七条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由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高新区管委会向省科技厅提出结题或做撤项处理申请,由省科技厅批准后备案。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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