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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1705-2018 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02.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ICS65.150B52备案号:58083-2018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1705—2018代替DB32/T1705—2011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DischargerequirementsofpondaquaculturewaterinTaihulakebasin2018-2-10发布2018-3-10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1705—20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1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增加了标准适用范围(
2、见第1章);——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未引用的条例,修正了部分测定方法的编号(见第2章,见2011版的第2章);——增加了保护区划分的具体内容(见第4章);——修改了池塘养殖水分区排放的具体要求(见第5章,见2011版的4.1条);——更新和修正了部分测定方法和编号(见6.3.1、6.3.2、6.3.4、6.3.5、6.3.6条),增加了铜、锌的测定方法(见6.3.7、6.3.8条);——增加了采样方法、监测频率(见6.1、6.2条)——删除了结果评价、实施与监督(见2011版的第6、7章)。本标准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3、提出并归口。本次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本次修订起草人:樊祥科、邹宏海、张永江、邹勇、黄春贵、杨振、郑浩、张莉。自实施之日起,本标准代替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3月30日发布的江苏省地方标准《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DB32/T1705—2011)。IDB32/T1705—2018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太湖流域(简称“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的适用范围、排放要求和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的排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
4、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6920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7475水质铜、铅、锌、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1892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636水质总
5、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太湖流域Taihulakebasin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区、溧水区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14保护区划分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
6、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25排放要求5.1分区要求注1:太湖流域的范围以《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准。注2:太湖流域保护区划分以《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的为准。1DB32/T1705—20185.1.1按地面水域保护区级别及池塘养殖水排放去向,池塘养殖水排放分别执行5.2条中规定的一、二、三级排放限值,且均不应直接排入太湖湖体、源头水、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索饵场、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保护区。5.1.2
7、第4章中规定的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池塘养殖用水排放应达到5.2条中规定的一级排放限值。5.1.3第4章中规定的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池塘养殖用水排放应达到5.2条中规定的二级排放限值。5.1.4第4章中规定的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池塘养殖用水排放应达到5.2条中规定的三级排放限值。5.2排放限值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的排放限值见表1。表1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限值序号项目一级二级三级1悬浮物,mg/L≤50≤1002pH6.0~9.03氨氮(以N计),mg/L≤1.5≤2.04总氮(以N计),mg/L≤2.0≤3.0≤5.05总磷(
8、以P计),mg/L≤0.3≤0.4≤1.06高锰酸盐指数,mg/L≤8.0≤12.0≤25.07铜,mg/L≤0.10≤0.208锌,mg/L≤0.50≤1.06检测方法6.1采样方法池塘养殖水水质监测样品采集地应设在排水口(如有多处排水口,应分别采样),贮存、运输和预处理按HJ493、HJ494、HJ495的有关规定执行。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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