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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说明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审核鉴证。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申报资料,我们实施了账户审查和相关资料核对等必要的鉴证程序,现将审核情况说明如下:贵公司2011年度申请资产损失核销金额为元,我们经审核后确认,报损资产数量、金额与账面数据一致无误,按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应预留可收回金额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总计为元。具体情况如下:一、存货损失贵公司2011年度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废的存货资产账面原值合计金额为元,申请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金
2、额为元。(一)具体报废资产损失金额及报损原因1、贵单位2011年申请报废的存货损失金额为2,780,664.96元。其中:不含税成本2,376,619.62元,进项税转出404,025.34元。存货损失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存货损失金额=不含税成本+进项税转出=2,376,619.62+404,025.34=2,780,664.96(元)2、贵单位2011年申请报废的存货共计项,报废的主要原因是油品属易蒸发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存放、倒灌、卸车、零售等多个环节不可避免会形成损耗。油罐数量多,油站分布广,计量方法
3、有限、危险性大等因素,一直未能盘点,在转让给中石化的资产交接中,才真正进行了清库(罐),历年损耗有了准确的数量。报废的存货资产油品属易蒸发品,经营过程中,油品在存放、倒灌、零售、卸车过程中不可避免形成损耗,包括清罐损耗、脱水技术损耗以及日常泄露损耗等。(二)预留残值收入贵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上述报废存货资产仍未进行处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
4、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公司存货预计残值率为%,因此按此比例预留尚未处置资产的残值收入元。(三)审核结论贵公司2011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货资产报废损失元,预留残值收入元,可于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元。我们经审核后认为,贵公司提供的存货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存货资产毁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结转资产损失的凭证及相关账簿等资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政策
5、中关于存货资产报废损失核销条件的规定,可予以确认,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二、固定资产损失贵公司年度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共**类,分别为***类。报废资产原值合计金额为元,已计提折旧金额元,已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元,账面净值金额元,企业申请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元。(一)具体报废资产损失金额及报损原因1、贵单位2011年度拆除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为2,915,363.59元,累计折旧为276,344.54元,预计残值为145,768.18元,申请税前扣除的净损失为2,493,250.87元。资产损失净额的计算
6、公式为:资产损失净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预计残值=2,915,363.59-276,344.54-145,768.18=2,493,250.87(元)2、贵单位2011年申请税前扣除的报废的固定资产共计27小项。拆除报废的主要原因是该生产线已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工艺复杂、落后且安全隐患大,完全丧失了使用价值。(二)调整金额说明1、预留残值调整说明贵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上述报废资产仍未进行处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
7、:“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公司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为%,因此按此比例预留尚未处置资产的残值收入元。2、减值准备调整说明贵公司在以前年度对上述部分资产计提了资产减值,并按计提减值后的资产账面净值计提折旧,且减值准备金额在计提当年未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已计提的资产减值金额**元应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年度申报扣除。因此,调整金额合计为元-元=元。(三)审核结论贵公司20
8、11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元,经审核,调整金额**元,可于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元。经审核,贵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结转资产损失的凭证及相关账簿等资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政策中关于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核销条件的规定,可予以确认,在所得税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