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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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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顾名思义,情,情绪,情感和外界事物引起的心理状态或心里反应。理:事物的规律,是非得失的标准。今天我们讨论的情和理是指人自身的感知。我们要知道情、理还有法是是三种不同东西,其作用也不同。在中国是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情理主义与德治主义是中国文化的特点。因为“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儒学与中国文化的这种情理精神的文化与社会影响体现为:它使中国人的人格、思维与行为方式具有中庸之道和中庸之德、风格和境界。在人际互动和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了某种人情法则的文化规则,使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秩序仍旧德治为主法制为辅。今天我方观点是情在理先,理由如下第一,人的认知过程告诉我们情先于理,
2、情是理的发端。当我们遇到事情时,往往现有的都是情感上的反应。难受时我们嚎啕大哭,委屈时皱眉啜泣......随着我们情感的积累我们总结出事物对错的规律,我们把总结出的规律称之为理。同样的道理,随着人类情感积淀,我们形成比较完善的理的体系。比如说父母在我们小时候照顾我们长大,随着情感的积累,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我们会对父母有情感上的回馈,这一举措是出于情,但践行的人多了,我们就称这样的行为体现了理。也就是说今天我们的理不是凭空被捏造的,而是源于我们的情。理之所以被大部分人认同,是因为理符合大部分人对情的需求。第二,我们呼吁大家做善事要依靠自己内心的善,而不是在理的框架下做一个正
3、常的人。情是人的主观感受,从而情是主动的,而理是外界的规律或标准。美国哲学家梭罗说过“人性本质是主动而非被动的,不仅能消极选择反应,更能主动创造有利环境”。当理成为了框架,我们只能框架每个人不去做违背道德和法律的事情,却不能要求他们主动去做善良的事。但情不同,无论何时它都源自我们的内心的想法,会驱使我们依照自己内心的善去做善良的事,从而情先于理能营造更温情的社会。极端来看,当灾难来临时,人们首先反映不是说这么做会不会违背理,而是一种真情的流露。人并不完全是理性的,地震来临时,妈妈看到她的孩子有危险,她想到的永远不会是我没救我的孩子社会会怎么批评我,我救了又会怎样表扬我,他想的只
4、会是我的孩子你不要有事。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倡导理先于情,我们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冷漠,即使是本应伟大的母爱也会显得如此的功利。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情在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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