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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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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项机制”学习材料:关于支持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暂行办法6“三项机制”学习材料:关于支持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支持干部恪尽职守、主动作为、善谋勇为,敢于担当,调动广大干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积极性、建立合理的容错机制、及时的纠错机制和正常的免责制度,营造宽容失误、容忍过错的干事创业的环境和氛围,进一步推进我县重大改革、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凤县目标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规定
2、,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以及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单位或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出现失误或轻微违纪,本应给予问责追究或党政纪处分,但达到尽职尽责要求,且能积极纠错,能够获得责任豁免,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于问责或处分。第四条容错纠错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程序、依纪依法和尽职免责的原则。第五条容错纠错机制,始终坚持“七个区
3、别开”:即要把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与故意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区别开;把锐意进取、敢闯敢试与盲目蛮干、胡乱作为区别开;把由于缺乏经验造成的失误与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区别开;把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的工作失误与因不作为而导致的责任事故区别开;把招商引资、争取项目的正当开支与违规消费、铺张浪费区别开;把服务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发展与和老板勾肩搭背、搞利益输送区别开;把保障公职人员的正当待遇与违反财经纪律规定区别开。第六条在支持和保护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同时,不允许出现不经调研的“拍脑袋决策”和不经集体讨论的“任性拍板”,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
4、”、“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第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动发展、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下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给予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一)在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实践中,全力谋划、推动落实,出现失误或差错的;(二)在争取资金、实施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完成县委、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中,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勇于担责,主观上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出现失误或差错的;(三)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在应急处置和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为避免更大损失、次生灾害发生,保证重大项目如期推进,
5、而采取紧急、必要措施,出现失误和差错的;在社会治理中,依照程序,尽职尽责,但仍出现工作失误和社会影响的;在深化改革、统筹城乡、土地流转、招商引资、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企业发展等方面依照程序,尽职尽责,但仍出现工作失误和社会影响的。(四)中、省、市、县尚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在具有实施中出现失误或差错的;(五)在行政审批等管理服务工作中,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亲”商担当又与商“清”,工作出现失误和偏差的;(六)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第八条对重大改革创新项目有较大突破和探索的工作,要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完善的资料台账,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
6、后建档,同时报送市、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备案。第九条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把改革方案和创新内容、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事项公布于众,让公众知情、参与、监督、献计献策,通过专家论证、公众听证、人大审议、政协监督,尽量避免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第十条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坚持依法履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失职、渎职、违法造成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第十一条认定免于追责的程序;(一)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免责条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七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
7、申请。其中,县管干部及县直机关党员干部向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门提出申请;镇、村干部向所在镇党委和镇纪委提出申请。(二)核实。问责决定机关依据申请事项,并依据第七条所列范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开展调查,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不能由相关领导或承办人员单方面说了算,或以领导意见为转移。(三)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应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同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听证。(四)告知。认定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明确答复解释;同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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