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指引:破产业务操作指引(全国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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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草稿)甘肃法律服务网作者: 2007-7-2823:07:08第827位浏览者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  第一节破产申请  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  第三节受债权人委托  第三章破产企业和解整顿  第四章整顿企业治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指引的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

2、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  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

3、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  2.2.2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2.2.3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2.4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

4、.2.5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6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2.2.7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第3条其他事项  3.1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3.2律师从事企业破产业务,

5、应当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依法执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权限内,依照指定人或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勤勉尽职地独立进行法律服务。  3.3律师从事其他与企业破产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时,可参照本指引。  第一节破产申请  第4条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企业代管人的委托,提供破产申请法律服务。  第5条律师代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证明债权、债务性质、数额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6、的相关证据材料。  破产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5.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5.2申请目的和请求;  5.3债权发生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5.4债权的性质、数额及相关证据;  5.5债权有无担保及相关证据;  5.6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  第6条律师代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求还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6.1财产状况明细;  6.2亏损情况的说明;  6.3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6.4财务会计报告; 

7、 6.5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或其他有劳(动)务关系人员名册及其自然状况;  6.6劳动人员安置预案以及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6.7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7条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后,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材料的,律师应当协助委托人及时更正、补充待补材料。  第8条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应就是否上诉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申请人决定上诉的,律师可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提起上诉。  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  第9条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

8、委托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9.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9.2清理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9.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9.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9.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9.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9.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9.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10条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可以全面接管破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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