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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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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对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实施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的目的是: l、旨在探索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的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 2、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发挥其辐射与扩散作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3、
2、围绕我省重点和优势行业,以加速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为目标,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工程中心,使之成为带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提高,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力军。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
3、新兴产业的发展。 2、培训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3、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省、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实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组织机构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建立各种现代科技型企业等型运行机制。第二章立项条件 第五条凡符合组建省
4、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技实力雄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2、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并在科技研究和开发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3、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4、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5、
5、拥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匹配资金的落实。 6、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第三章申报及立项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技发展的长远规划,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分期实施。 1、根据省科技厅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建设计划,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六份),经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
6、称“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2、科技厅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对论证通过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正式批复,列入该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 第八条工程中心由省科技厅进行组织与协调,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厅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建立工程中心管委会,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负责计划审议,方案评价、工程
7、项目研究开发咨询等工作。 第十条工程中心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全国、全省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一开发一产品一市场的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经费采取省科技经费支持、银行贷款、单位自筹等多渠道解决。省科技经费一次核定,纳入年度计划,分期拨付,用于工程中心的建设(不能用于土建工程)。鼓励有关单位依靠自己的力量,采取多种方式自筹资金组建工程中。第五章考核与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组建批准后,省科技厅按照工程中心年度实施计划每年评估一次,对连
8、续两年评估不合格者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由省科技厅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任务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依据省科技厅制定的有关“验收大纲”进行。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十四条对于按照工程中心组建任务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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