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规范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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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园设计规范(四)第七章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计    第一节 建筑物  第7.1.1条 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公园总体设计的要求。  第7.1.2条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造园要素统一协调;  二、层数以一层为宜,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

2、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拦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设护拦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m;护拦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  五、有吊顶的亭、廊、敞厅,吊顶采用防潮材料;  六、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第7.1.3条 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

3、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第7.1.4条 管理设施和服务建筑的附属设施,其体量和烟囱高度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管理建筑不宜超过2层。  第7.1.5条 “三废”处理必须与建筑同时设计,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景观。  第7.1.6条 残疾人使用的建筑设施,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第二节 驳岸与山石  第7.2.1条 河湖水池必须建造驳岸并根据公园总体设计中规定的平面线形、竖向控制点、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岸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三款、第

4、四款的规定。  第7.2.2条 素土驳岸  一、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二、地表迳流的排放及驳岸水下部分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7.2.3条 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寒冷地区的驳岸基础应设置在冰冻线以下,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的规定。  第7.2.4条 采取工程措施加固驳岸,其外形

5、和所用材料的质地、色彩均应与环境协调。  第7.2.5条 堆叠假山和置石,体量、形式和高度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假山的石料应提出色彩、质地、纹理等要求,置石的石料还应提出大小和形状。  第7.2.6条 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必须统一考虑安全、护坡、登高、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  第7.2.7条 叠山、置石以及山石梯道的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定》(GBJ7)的规定。  第7.2.8条 游人进出的山洞,其结构必须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  第7.2.9条 叠石必须保持本身的

6、整体性和稳定性。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它建筑设施相接部分的结构必须牢固,确保安全。山石勾缝作法可在设计文件中注明。第三节 电气与防雷  第7.3.1条 园内照明宜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  第7.3.2条 电力线路及主园路的照明线路宜埋地敷设,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线,线路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2.13条的规定。  第7.3.3条 动物园和晚间开展大型游园活动、装置电动游乐设施、有开放性地下岩洞或架空索道的公园,应按两路电源供电设计,并应设自投装置;有特殊需要的应设自备发电装置。  第7.3.4

7、条 公共场所的配电箱应加锁,并宜设在非游览地段。园灯接线盒外罩应考虑防护措施。  第7.3.5条 园林建筑、配电设施的防雷装置应按有关标准执行。园内游乐设备、制高点的护栏等应装置防雷设备或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节 给水排水  第7.4.1条 根据植物灌溉、喷泉水景、人畜饮用、卫生和消防等需要进行供水管网布置和配套工程设计。  第7.4.2条 使用城市供水系统以外的水源作为人畜饮用水和天然游泳场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标准。  第7.3.4条 人工水体应防止渗漏,瀑布、喷泉的水应重复利用;喷泉设计可参照

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的规定。  第7.4.4条 养护园林植物用的灌溉系统应与种植设计配合,喷灌或滴灌设施应分段控制。喷灌设计应符合《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j85)的规定。  第7.4.5条 公园排放的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系统,不得在地表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第五节 护栏  第7.5.1条 公园内的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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