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教师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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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编教师考勤制度在编教师考勤制度在编教师考勤制度在编教师考勤制度1、事假请事假应先上交请假条至园长室,征得学校行政同意,方可请假。一般连续事假不超过五天。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同意而不上班者作旷工处理。(具体事假工资发放细则见绿皮书第30页)。事假一天扣除00元,两天扣除1000元,以此类推,扣完为止。并需扣除年中(终)考核中全勤部分、团结协作部分、规制度部分等。2、病假病假者必须提前一日征求行政同意并于次日上交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单,(除紧急状况,如突发急病等可当日请假),如不履行请假手续作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园方可以解除聘

2、用合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在不影响带班的情况下,每周有半日的病假福利,并于第二日将病历证明交至行政处。(半日病假福利只能在下午使用)在此情况下,不扣除任何工资奖金,否则作病假处理。若请病假五天以内(包括五天),扣除相应天数车贴、工作量津贴、月考核中考勤奖部分(0元)。若请病假超过五天,则只拿国家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注:若发生病(事)假,同班教师首先自行解决困难。3、产假◎产前假: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

3、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xx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xx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xx市关于产检假的规定: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在怀孕过程中,无请病假者可给予1000元奖励;请假累计不超

4、过天者可给予00元奖励。(产检、每周半天病假不计算在内)产检可用每周半天的病假福利,超过部分需用调休单)生育前,除法定产检假、我园规定的每周半天带薪病假外请病假人员,若病假每满天,则需在当年暑假多带1天暑期班,10天封顶。(若当年暑期班未开班或暑期已过,则需顺延至次年暑假)。产假期间如遇暑假,则不顺延。备注:幼儿园无寒暑假,但视作轮休。暑假2个月,原则上2周上班、1周培训、1周开学准备,故有顺延30天之说。◎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且98天产假包含法定节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xx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1

5、)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以预产期为准,其中产前休息1天,产后休息83天。除提前生育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2)难产者,增加产假1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包含三个月,且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天。(4)生育前,除法定产检假、我园规定的每周半天带薪病假外,无请假人员,产假期间如遇暑假,可顺延30天(见备注);如遇寒假,可顺延7天(见备注)。()生二胎就没有晚育假,只有98天的产假。同时,配偶也没有护理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

6、四周岁的,为晚育。(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需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xx市计划生育奖励

7、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授乳时间哺乳假:教职工可在不影响带班、教研活动及重大会议等情况下,每天可有一小时的授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xx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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