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福建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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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016年省农业厅电子政务绩效考核任务分解表一、综合应用部分(占电子政务绩效考核65分)考核项目考核指标考核内容及要求分值计算牵头单位责任单位部门信息化应用绩效(35)公共信用数据建设(8)考核内容:信用数据建设情况。考核要求:做好部门信用数据支撑业务系统的日常管理;按照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及统一标准的要求,做好部门信用数据质量控制(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归集工作。1.完整性:按照信用信息征集目录要求报送信息,以完整率衡量,完整率=实际提供的信息项数量/要求提供的信息项数量×100%。2.准确性:采集

2、的信用数据能准确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以入库率衡量,入库率=有效入库记录总数/提供记录总数×100%。3.时效性:按照数据更新周期要求及时采集上报信用数据。4.落实《关于认真做好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办〔2015〕725号)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梳理和归集。(1)各部门对照本部门行政职能和“权力清单”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处罚事项,报送省经济信息中心(包括下属市县部门事项)。(2)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等信息自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做好与电子证

3、照系统和省行政执罚平台的数据对接,自动同步推送信息,不能自动推送信息的要以Excel格式文件报送。(3)每个月5日前汇总报送省级部门及下属(市)县部门上个月的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1.完整性,3分。完整率达100%,得3分;达80%,得2分;达60%,得1分;低于60%,不得分。2.准确性,1分。入库率达60%的,得1分;其余情况不得分。凡所报信息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唯一识别标识视为可入库信息。3.时效性,1分。按照要求及时采集上报信用数据的,得1分;未实现的,按比例扣分。4.行政许

4、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梳理归集,3分。完成依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梳理,2016年8月16日前报送的得0.5分;完成行政许可信息推送,得0.5分;每个月5日前按要求汇总报送行政处罚信息,得2分。政法处信息中心负责归集信息上传的技术支撑;市场信息处、厅内相关业务单位等按要求配合做好信息归集工作。—23—在建项目(6)考核内容:在建项目的建设情况。考核要求:按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工作。2016年8月15日将部门在建信息化项目上报数字办;2016年11月15日前,向数字办报送部门在建项目建设情况的自查报告。数字办日常监

5、测、现场考核。按项目建设工期进度完成情况,分档次得分。1.阶段进度延期2年以上的,不得分。2.阶段进度延期1年以上的,得2分。3.阶段进度延期半年以上的,得4分。4.按阶段进度建设的,得6分。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福建省12316农业服务提升工程),执法总队(福建省农资监管平台)—23—已建项目应用(6)考核内容:业务系统应用情况。考核要求:推进已建业务系统发挥应用效益。2016年8月15日将部门已建信息化项目上报数字办;2016年11月15日前,向数字办报送部门已建项目建设情况的自查报告。数字办日常监测、现

6、场考核。所有已建业务系统运行正常、应用良好的,得6分;出现系统未正常运行应用的,按比例扣分。信息中心产业推进处(福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管理系统),扶贫开发处(福建省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农机监理所(福建省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植保站(福建省农业有害生物监控信息系统),信息中心(福建农业信息网、农业厅办公自动化系统、全省农业视频会系统、12316农业信息服务系统),农机化处(福建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归档自助系统),监督处(福建省农产品质量

7、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种管处(福建省农情信息调度系统)。—23—数据中心整合(15)考核内容: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整合省直部门数据中心及信息中心的实施方案》(闽委发〔2015〕5号)要求,开展省直部门数据中心整合迁移。考核要求:按照2016年省直部门数据中心整合工作进度安排,将本部门所有非密业务系统迁移到政务云平台,实现集成应用。1.部门整合方案,3分。按要求制定并及时提交本部门数据中心整合具体方案,得3分;未完成的,不得分。2.系统迁移整合,10分。根据整合方案和进度安排,按时完成部门所有应用系统迁移

8、整合的,得10分;延期1个月完成的,得8分;延期2个月完成的,得5分;10月30日之前未完成的,不得分。3.资产处置,2分。应用系统迁移后1个月之内完成资产处置、机房清退的,得2分;超过1个月完成的,得1分;12月20日之前未完成的,不得分。2016年11月15日,向数字办报送本部门应用系统的自查自评表。信息中心系统迁移由信息中心负责,资产处置由计财处负责。信息系统业主单位落实(信息中心,卫生监督所,基层处,农化处,质监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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