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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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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股票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聘任董事会秘书。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业经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一般年龄不超过45岁。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
2、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第八条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第三章职权范围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一)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本所要
3、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保证公司有关信息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地进行披露;(三)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四)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及本所反映情况。(五)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六)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七
4、)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八)负责办理公司与董事、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本所、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任免程序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并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披露,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本所备案。第十一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及本所备案的资料包括:(一)董事会秘书的品德、工作能力及表现等;(二)董事会秘书的履历、学历证明(复印件)、相关工作经历;(三)董事会秘书取得的由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四)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秘书聘任书
5、;(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六)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合格替任人名单及通讯方式。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终止对其聘任:(一)在执行职务时因个人行为造成重大错误或失误,给公司和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二)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三)本所认为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条件。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本所,并向下届股东大会报告;同时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说明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终止聘
6、任的原因。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终止聘任前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须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和必须履行的手续,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十五条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完整地移交给新任董事会秘书,并有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本所反映申诉个人意见的权力。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如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除依照《公司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董事会秘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本办法第九
7、条第(四)款的职责。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时,本所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并建议免除其任职资格;(二)情节严重者,不得从事本所其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并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披露;(三)向公司董事会或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或指定机构提出申诉。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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