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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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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合同有学问2.合同订立的两个步骤:要约与承诺:任何一份合同,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离不开提出条件到接受条件的过程。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向要约中,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乙方为受要约人或受约人。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1.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各通过平等协商就合同的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要约的条件有五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识表示约束3.要约必须由特定人发出4.要约必须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5.要约应送达受
2、要约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对方后,就可以进入合同订立的第二个阶段——承诺。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应该由受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其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承诺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告成立,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3.合同内容是订立合同的重要环节。合同内容即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具体协议,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就是通过合同的条款体现出来的。我国合同法采用自愿原则,即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承诺的条件:1.受要约人作出2.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3.
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要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符合法律规定你或许并不缺乏合同意识,但你会订立合同吗?作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合同的订立马虎不得。从程序,具体条款,一直到效力,每个环节都有大学问。订立合同两步走!案例一:2007年,申诉人原就职的公司被某知名跨国公司(即被诉人)收购,被诉人向申诉人寄发《职位聘用书》要约,申诉人接受要约,并与被诉人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诉人认为《职位聘用书》中月薪1万多元属于工作失误,要求按照申诉人在原单位的薪金报酬每月6千多元支付工资。第
4、一种,有些发展商将在广告中的某些许诺以购房者条款的形式写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中,此后再谈这个问题时就已经不是在说广告,而是谈合同条款了,其法律效力是明确、有效的案例二:北京朝阳某国企有一女职工,劳动合同于2003年11月10日到期。2003年10月10日,单位通知此女工,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此女工就做好了工作的交接,于2003年11月10日离开了公司,并办理了档案的转出手续。但是在11月16日,此女工感觉身体不适,就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自己已经受孕一个半月,也就是说,她在2003年9月底就已经受孕了。在
5、此种情况下,此女工感觉自己正在怀孕期间,找工作恐怕不好找,所以就去原单位进行协商,看能不能再与原单位再保持一段时间的劳动关系,结果被单位明确予以了拒绝,对此,此女工感觉难以接受,就去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案例三:1999年至2001年期间,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楼房未建成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并多次推出商品房项目的宣传册,宣传中曾有这样的描述:“钻石店面”,“恰如上海南京路、厦门中山路、24米宽度刚刚好……”,“二期独立店面,间间沿街,直面人潮,更有厦门温州企业积极介入……”同时在广告中的项目
6、位置示意图中标明该项目相邻的道路。19名业主看到广告后,被广告描述的前景所吸引,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首付款及办理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众业主按要约履行了义务。但当某开发公司向众业主交付房屋时,众业主发现与当时承诺不符,根本没有广告中描述的“24米宽道路,与主干道交汇连接”,不但没有“厦门温州企业商会积极介入进行统一管理”,而且也不能作为商铺使用,广告中所称的配套设施“五项健康设施”、“三大海韵中庭”等等无一兑现。于是,众业主拿着某开发公司的广告与其交涉。某开发公司同意就店面门前道路等问题与
7、业主进行协商,并达成解决问题协议。但未能兑现,众业主对于开发公司提出的赔偿20万元的方案,不予认可,遂将某开发公司告上法庭。第一种:有些发展商将在广告中的某些许诺以购房者条款的形式写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中,此后再谈这个问题时就已经不是在说广告,而是谈合同条款了,其法律效力是明确、有效的。第二种,其内容属发展商宣传所需的夸张性语言,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注意、制造声势、氛围,并没有明确的指标,如“理想居所”、“居家首选之地”“温馨家园”等词。这些广告仅仅构成了一种要约邀请,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什么是要约邀请呢,我国《合同
8、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发展商发布上述广告,只为引起人们的注意。惟一的目的是吸引广大的客户向自己打来电话——发出要约。至于究竟是不是“理想居所”或“居家首选之地”,完全由客户自己认识和决定,并不能构成发展商的确定许诺,所以发展商无须为此承担责任。第三种,也是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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