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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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50189-201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日期:2015年10月1日工程咨询一部内部学习资料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总则1.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2.当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该对其进行节能设计专项论证。2、术语1.建筑体型系数:建筑物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内墙的面积。2.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建筑某一个立面的窗户洞口面积与该立面的总面积之比,简称窗墙面积比。3、建筑与建筑热工1.一般规定:(

2、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建筑,或者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建筑。(3)建筑体形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3、建筑与建筑热工2.建筑设计:(1)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下表:(2)严寒地区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均不宜超过0.60,其他地区的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均不宜超过0.70。3、建筑与建筑热工2.建筑设计:(3)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2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

3、与计算;3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4当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3、建筑与建筑热工2.建筑设计:(4)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北向应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2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3西向应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偏南60°);4东向应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偏南60°)。3、建筑与建筑热工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1)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乙

4、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下表:3、建筑与建筑热工3、建筑与建筑热工3、建筑与建筑热工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1)屋面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规定:(2)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规定:(3)当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40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和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规定:3、建筑与建筑热工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一般规定:(1)严寒A区和严寒B区的公共建筑宜设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对于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不宜采用热风末端作为唯一的供暖方式;对于严寒C区和寒冷地区的公共建筑,供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等级、

5、供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2)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2.冷源与热源:(1)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

6、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2.冷源与热源:(2)锅炉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2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3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冷凝式锅炉。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3.输送系统:(1)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2)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处及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

7、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3)集中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控制。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4.末端系统:(1)散热器宜明装;地面辐射供暖面层材料的热阻不宜大于0.05m2·K/W。(2)建筑空间高度大于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时,宜采用辐射供暖供冷或分层空气调节系统。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5.监测、控制、计量:(1)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系统功能及监测控制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2)供暖空调

8、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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