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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财产保险中的共同保险条款2007年12月24日星期一【中国保险报】□赵晓旭共同保险(Co-insurance)原本是指由两方或者多方联合提供的保险。在财产保险中,共保的另一种含义是指,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一个特定的比例来共同分担免赔额以外的保单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被看成是保险标的的共同保险人,这是不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分配损失的一种方法。共同保险的概念起源于海上保险,它也同样适用于以火灾保险为代表的一般财产保险。美国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共同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该按照共同保险条款载明的共同保险
2、比率、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计算出的金额投保,保险价值是承保损失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现金价值或重置成本或保单规定的其他价值。通常使用的共同保险比率为80%,有时也可达到90%或100%,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共同保险条款规定的最低投保金额之间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金额没有达到共同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最低比例金额,其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就不能得到足额赔偿。共同保险条款下的赔偿计算公式如下:实际赔付金额=(实际投保金额÷规定的投保金额)×损失金额-免赔额/其中:规定的投保金额=损失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现金价值×共保比率/比如:甲乙将各自拥有的
3、10万元的建筑物投保火灾保险,保单中的共保条款要求的共保比例为80%,甲投保8万元,乙只投保了2万元,在一次火灾损失中他们均遭受2万元的损失,按照上面的计算公式,甲可以得到2万元的足额赔偿,乙则只能得到5千元的赔偿。由此可见,在火灾保险中,80%的共保条款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只需赔付任何损失的80%,而是保险人的责任大小取决于保险金额对80%财产价值的比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绝不会超过保险金额。这种共同保险的规定有三点应当注意:第一,以火灾损失为代表的财产保险一般为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以损失发生时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为准,被保险人要想获得足额
4、赔付,就必须经常核实保险标的的价值,并相应调整保险金额,以避免不足额保险下自己必须承担的损失。如果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险金额达到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如80%),即可被视为足额投保。未能达到财产价值的80%,被保险人就被看作是二者之间差额的共同保险人,实际属于自担风险的范畴。一旦使用了共同保险条款,就相当于同时添加了“地基除外条款”,这个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建筑物的地基设施排除在保单的承保范围之外。第二,绝大部分承保损失属于部分损失,因此存在着不足额保险的实际需要,保险人通过调整保险费解决这一问题。如果财产所有权人愿意,它可以按照财产的完全价值(100
5、%)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也全额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率比80%的共同保险条款收取的费率低。保险费率与共同保险比率成反比,共同保险的百分比越高,保险费率就越低;反之,共同保险的百分比越低,保险费就越高。例如:80%共保比例的费率系数为1,则100%的费率系数只有约0.9,而70%的费率系数则高于1.05。只要保险金额等于或大于规定的投保金额,被保险人的不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损失就可以得到足额赔偿。第三、保险人的实际最大赔付责任通常是以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实际损失和共同保险条款下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中最低者为限。所以,即使保险金额大于规定投保金
6、额,被保险人也不能获得高于实际损失的赔付。共保条款在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极少体现,这与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有关,抛弃共保条款的使用,规定按照财产的全部价值投保是一种简便易行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认为一般情况下,以保险价值来界定是否足额保险的依据。在我国,目前财产保险所采取的承保方式中,不定值保险居多,其具体赔偿公式为:赔款=(保险金额÷损失发生时的财产实际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额这种不定值保险是否为足额保险,是以损失发生
7、时财产实际价值的全值作为标准的,只要保险金额低于财产实际价值,就被视为不足额保险,只会获得比例赔偿。与美国的比例价值共保进行比较可以看出,这种不定值保险实际上就是共保比例为100%的共同保险。目前,我国开办的企财险和涉外财产保险中,有不少采用这种承保方式,对于没有按照规定投保的损失进行比例赔偿,这种方式在认定足额的方式上有以下值得商榷之处:首先,并不是所有标的的最大可能损失都是100%的保险价值,以全部保险价值作为衡量标准,势必导致投保人对不可能发生损失的部分也要投保。采取这种不定值保险方式,对于那些最大可能损失小于保险价值的标的是不合理的。其次
8、,由于保险价值要按财产在损失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可能确切知道损失发生时的财产实际价值,也就不知道自己投保的金额足额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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