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财务管理制度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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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专项财务管理制度(一)基建财务管理制度1、按《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和《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医院新建、改扩建等在建基建项目进行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2、基建财务核算应由医院财务科统一核算与管理,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工作。3、正确组织基建财务核算。(1)所有基建项目统一纳入医院“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按项目分别设置明细账。(2)基建投资严格按照《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由财务科参与调研、论证和审核经济合同。(

2、3)基建开支必须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同经办人,总务科科长及有关院领导签字后方可付款。(4)确保各种数据的真实、准确,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及时、准确报送各种报表。(5)定期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好银行存款账户核对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6)基建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办理项目财务竣工结算,由审计组根据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自行进行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进行审核,按审定金额结算工程款,进行财务处理。4、若建设项目属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接受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或

3、不定期的检查,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工程进度及用款计划表,并按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申请拨款。5、对属政府采购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材料和设备的购买,应监督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执行。6、基建开支项目的审批(1)基建项目、3万元以上改建工程项目由院办会议讨论立项及预算通过。(2)1000元以下基建和改扩建开支由总务科科长提出。后勤分管院长审批;1000元以上支出,还须经院长审批。(3)基建、改扩建工程项目超预算资金,由使用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1万元以下由分管院长审批,1万元(含)至3万元以下由院长审批,3万元

4、以上(含)须经院领导班子会议审定,院长审批通过。(4)基建项目借支由总务科科长签名后,后勤分管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含)借款还须经财务分管院长或正院级领导审批。(5)基建、改扩建工程进度付款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支付工程进度款凭正式发票、工程合同,总务科科长签名后送审计组审核,审计组出具审计意见后按审批手续审批后付款。(6)基建项目招待费开支、劳务性开支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权限》。7、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

5、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医院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2、单独核算原则。医院在收到财政专项资金时,应当为每项专款分别设置账户,单独组织会计核算,各项专款之间的会计核算不得混淆。3、归口管理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的内

6、容和性质,实行归口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科室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和转移专用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国。第五条对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形成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六条成立财政专项支出评价工作小组,对财政专项支出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效益性。第七条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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