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物品损失赔偿中免责规定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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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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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寄物品损失赔偿中免责规定和认定  摘要:当邮政用户向邮政服务企业主张损害赔偿时,邮政服务企业总是以各种各样的免责规定逃避责任。虽然部分免责条款有其合理性,但是现行的部分免责条款的不合理亦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几种免责条款予以简单介绍,希望能为邮政用户与邮政服务企业解决争议提供帮助。关键词:邮政合同;邮件物品损失赔偿;免责条款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5-0255-028从2010年开始,在电子商务的带动下,我国的邮政包裹每年以亿为单位在逐步增长,然而伴随而来的就是大

2、量的关于邮寄物品损失的申诉。在面对如此多的投诉同时,邮政服务企业却很少做出与邮政用户实际损失相符的赔偿数额,原因就在于邮政服务企业总是以各种免责规定或者免责条款逃避责任。而这些免责规定或者免责条款却往往为学者以及邮政用户所诟病。但是,我们必须指出部分免责条款或者免责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邮政服务行业以其独有的公共服务职能以及保障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职责,再者从合同法角度讲,在签订合同时,出于保护合同双方利益的考虑,设立一些免责条款也是允许的。但是,却出现了邮政服务企业以保障公共服务职能为由,肆意损害邮政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①笔者将对邮寄物品损

3、失赔偿中的各种免责规定或者免责条款一一列举,并予以评析,希望能最大限度的保障邮政用户的合法权益。一、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因不可抗力导致邮寄物品发生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等情况时,邮政服务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邮政用户选择了对邮寄物品进行保价,保价条款是邮政用户与邮政服务企业在签订邮政服务合同时签订的,保价条款体现了自治精神。保价金额由邮政用户自行决定,但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如果保价的邮寄物品因不可抗力原因发生丢失、毁损、内件短少等损失时,邮政服务企业依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4、。二、邮寄物品的自然损耗或者合理损失邮寄物品的自然损耗是指,邮寄物品在运输传递过程中,因气温、压力、重力等原因引起邮寄物品发生的损失。这种损失一般难以预防或者预防的成本过高,而且发生损失的原因不在邮政服务企业一方,所以邮政服务企业无需赔偿。邮寄物品合理损失是指因邮寄物品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导致在运输传递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因邮寄物品的自身原因导致的,所以亦不应邮政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8三、邮政用户自身的过错邮政用户在寄递物品时应当依照《邮政法实施细则》中第33条的规定,在邮件中严禁夹带违禁品、反动书籍、货币、活的物等;若邮政用户在邮件

5、中夹带了上述禁止夹带的物品,而后邮寄物品发生损失的,邮政服务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邮政用户在填写邮单的过程中,将收件人的地址、联系方式填写错误,导致邮寄物品被他人冒领的,邮政服务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造成此种损失是由邮政用户的过错造成的,邮政服务企业本身是不存在过错的,所以邮政服务企业无须承担责任。当然这里有一个例外,如果邮寄物品在运输传递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的,仍应当由邮政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因为虽然邮政用户有一定的过错,但是直接导致邮寄物品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在于邮政服务企业的过错行为。②四、邮政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邮政合同是由邮政服

6、务企业与邮政用户签订的,邮政合同的表现形式是邮单。邮政合同的具体内容通常记载在邮单的背面,由于邮单篇幅的限制,用来描述邮政合同内容的字符大多较小,较难以识别,在见到如此复杂的合同条款时,哪些与邮政用户的利益直接相关,哪些又是无关紧要,邮政用户应该对这些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一)邮政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成立8邮政合同的具体内容中往往会加入格式条款,但是对于格式条款是否成立却是个未知数。《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已经对格式条款的订立原则做出了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

7、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条的关键不在于格式条款由一方遵循公平原则制定,而在于其后的邮政服务企业的提示义务。提示义务往往成为合同中格式条款成立与否的关键点。但是对于提示义务应该有哪些,一直以来都未达成一个明确的标准。笔者认为,邮政服务企业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提示。第一,提示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对合同中格式条款提示的方式以个别为原则,以公告为例外。但由于邮政服务企业具有普遍服务的职能,其所面对的邮政用户是全体公民,而且,邮政合同的内容一般不会随意改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以个别为原则进行

8、提示,无疑会增加已经身兼重负的邮政服务企业的负担。因此在如此情况下,就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公告的方式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予以提示,如张贴公告,通过广播媒体播放通知等。8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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