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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0
《《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木竹检查站建设与木材运输管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实现木竹检查运输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省林业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木材运输检查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木材运输证签证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二OO六年二月六日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木竹检查站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
2、木竹检查站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实现木竹运输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木竹检查站的设立、审批和现有的省批木竹检查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木竹检查站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木竹检查站的机构设置、人员定编和法人登记管理;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木竹检查站的迁址更名、站长任免审核、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各种资质证件管理;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木竹检查站的日常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木竹检查站的职责: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3、法》和国家、省及其他有关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二)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检查珍贵、稀有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制止、暂扣违法运输的木材; (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第二章 木竹检查站 第五条 木竹检查站的设立,须依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木竹流量的大小,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方便流通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竹检查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合并、关闭、撤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竹检查站,一律撤销。第六条 木竹检查站要公
4、布站名、站址、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检查内容、程序及处罚依据、标准和处理结果;公开检查员姓名、照片、执法证件号;公开监督机关和电话号码。第七条 木竹检查站不得设立分站,不得超越权限实施检查,不得为其他行业代收代征税费,不得以征收林业税费金代替行政处罚。第八条 木竹检查站的迁址、更名,应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迁址、更名后的木竹检查站人员编制不变。 第九条 木竹检查站为副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 木竹检查站的办公经费与人员工资由当地财政统一解决。第十条 木竹检查
5、站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轮岗、调离,应报省林业厅审核同意。上报审核材料包括:(一)申请审核文件;(二)该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执法资格;(三)德、能、勤、廉等方面情况说明。对材料完备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竹检查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建议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一)无正常经费来源渠道的; (二)无固定的站房和职工住房,且无法解决的; (三)执法行为不规范,且屡教不改的;(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且不予纠正的; (五)因森林资源、道路变化,难以发挥检查监督作用,且又不宜
6、调整迁移站址的。 第十二条 木竹检查站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修建永久性的站房、宿舍、停车场和木材存放地,办公用房不得小于100平方米,职工住房面积每户不小于60平方米。站房正面设置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站名牌匾等显著标志。 第十三条 木竹检查站必须配备下列设施: (一)有设置显著的交通停车检查示意标志; (二)有必要的执法公务车辆; (三)有通讯设备; (四)有照明、检测等专项设备。第三章 木材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木竹检查站人员数量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资源分布和木材运输管理的需要配备。山区的木竹检查站人员按10~1
7、5名编制配备;丘陵、平原地区的木竹检查站人员按8~12名编制配备。 木竹检查站设站长、副站长各一名,检查人员若干名,财务管理、木材检尺员实行兼职。 第十五条 木材检查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站长应由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有熟练的木材检尺、木材运输查验业务知识,能全面掌握和运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并持有上岗证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二)木材检查人员应由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掌握木材检尺、木材运输查验的业务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适应工作需要并持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岗位培训合格证的国家
8、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木竹检查站站长应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有关部门联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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