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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0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审批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二)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四)蓄滞洪区内的水域;(五)省级河道;(六)行洪排涝骨干河道;(七)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八)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审批权限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基
2、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市级河道或者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省级河道的,或者占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六)、(七)项规定的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以及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
3、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市级河道或者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建设项目占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市级河道的,直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建设项目占用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区的水域的,直接报省水行政主
4、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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