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审批规定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审批规定

ID:5621888

大小:25.00 KB

页数:2页

时间:2017-12-20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审批规定_第1页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审批规定_第2页
资源描述: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审批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二)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四)蓄滞洪区内的水域;(五)省级河道;(六)行洪排涝骨干河道;(七)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八)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审批权限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基

2、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市级河道或者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省级河道的,或者占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六)、(七)项规定的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以及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

3、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市级河道或者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建设项目占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市级河道的,直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建设项目占用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区的水域的,直接报省水行政主

4、管部门审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