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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三 民法学第一部分 考试情况总体分析  一、题型与分值  与往年相比,分值正常  题型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案例分析题量21题13题6题1题分值21分26分12分22分总分81分    二、考点分布——重者恒重、喜新不厌旧  具体知识点考查体现了司法考试两大规律:  1.重者恒重,部门法的一些重点基本每年都考。如:民法总论部分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行为的效力、代理、诉讼时效;物权法部分的物权变动、共有、地役权、抵押、质押;合同法部分的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婚姻继承法部分的夫妻共有财产、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等。  2.喜新不厌旧,在考查传统重点的同时,新的司法解释往往也是考查

2、的重点。2013年考试中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考试分值都较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去年曾考过一个不定项选择,今年考查了一物多卖、违约金等问题;由于09年考了一个租赁合同的主观题,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后并没有重点考查,今年考查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问题。      三、题目难度、质量分析  今年民法试题总体上难度适中,个别题目难度相对大一点,对基本功要求较高,比如第4题,无权代理效力待定与欺诈可撤销竞合,选项中需谨慎区分考查点。  试题质量也比去年高,纯理论观点性的题目和争议性题目相对较少,但也有个别题目表述不够严谨或交代不清楚,导致答案有争

3、议。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兹有四个事例:  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  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  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  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  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2013-3-1)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

4、.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答疑编号506588030101]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好意施惠、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  事例一中张某让李某搭乘虽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好意施惠,但开车过程中应当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违章驾车导致李某残疾,存在主观过错,导致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  事例二中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是一种自愿参与的活动,而且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死亡,应当风险自负。因此B选项正确。  事例三中吴某虽然有完整的意思能力,但与之打赌的对方当事人也应当预见到举物

5、过重可能导致吴某受伤,对吴某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C选项错误。  事例四中何某虽未劝酒,但知道郑某畅饮后仍然让其驾车,对郑某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D选项错误。  2.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3-2)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疑编号5065

6、88030102] 【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监护制度。《民通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A选项中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接受委托,是委托监护人,正确。B选项中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监护职责仍然属于甲,并没有转移给幼儿园,《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可见,幼儿园只是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监护责任并没有完全转移给幼儿园,因此B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

7、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C选项中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甲仍然是乙的监护人,乙的爷爷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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