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民事制裁投保欺诈的法理依据与启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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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司法民事制裁投保欺诈的法理依据与启示李青武内容提要:美国司法民事制裁投保欺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不可争议条款制度。其民事制裁的分歧,源于其适用不可争议条款制度之争,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不可争议条款制度功能范围、除外责任条款效力认定以及团体险中“承保条件”的定性。美国司法对待投保欺诈的立场,经历了三个阶段:由早期支持投保欺诈,发展到有限否定投保欺诈,直至支持保险公司运用除外责任条款,否定投保欺诈。美国司法主张之所以发生演变主要是因为不可争议条款的制度运行环境发生了变化。我国完善不可争议条款制度的对策主要包括:将投保欺诈区分为恶性投保欺诈与一般投保欺诈,规定恶性投保欺诈的种类;恶性投保欺诈不受不

2、可争议条款制度保护;将一般投保欺诈的可争议期限延长为10年。关键词:投保欺诈不可争议条款如实告知李青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保险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副教授,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投保欺诈是民事法律制度与刑事法律制度共同规制的对象,其中,民事制裁措施是,保险公司有权撤销保险合同或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以下简称“合同撤销权”)。在民事领域,投保欺诈可能因下列原因而合法化:第一,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欺诈对方的道德风险,且其中一方具有绝对优势的经济地位,为了平衡双方利益,法律附条件地豁免弱势地位一方的欺诈行为;第二,欺诈行为因被欺诈方的同意而合法化,因为被欺诈方为了追求其长远利益,对另一方的

3、欺诈行为,放弃民事救济措施。保险合同法中的不可争议条款制度,是民事制裁投保欺诈制度的重要构成,在规制投保欺诈方面,充分体现了该法理。为了解决消费者对寿险市场的信任危机,英国伦敦寿险公司(IndispensableLifeInsur.anceCo.)于1848年,首次在其死亡给付型寿险合同中,使用不可争议条款(IncontestableClause)。1864年,曼哈顿寿险公司(ManhattanLifeInsuranceCompany)首次将不可争议条款引入美国,通过美国公正寿险公司(EquitableLifeAssuranceCompany)在其保单中的运用,不可争议条款在美国寿险业中,逐渐

4、得以广泛使用,到1895年,美国已有七家寿险公司使用不·本成果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资助,项目号:201206645006。诚谢美国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洪燕老师为本文研究提供帮助。·121·《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6期可争议条款。到了20世纪,不可争议条款适用的保险合同范围,由初始的死亡给付型保险合同,逐渐拓展到健康险合同、残疾险合同和年金合同。为防止保险公司利用该条款,诱导保险消费者,美国各州制定了不可争议条款制度,规范保险公司使用该条款的行为,其中,俄亥俄州最早进行立法,于1872年制定不可争议条款制度。美国不可争议条款的演进过程,经历了由保险公司自愿使用该条款,

5、发展到由立法强制要求保险公司使用。不可争议条款的表现形式,起初由保险公司自行拟定,发展到由立法强制规定,保险公司拟定的条款,可以不同于法定条款,只要前者让保险消费者处于更为有利的法律地位,例如法定的可争议期限为两年,保险公司可以调整为一年或更短期限。这种实践体现了强制规定与商事自治相协调的原则,为保险市场公平竞争提供了制度空间。美国不可争议条款制度的最大特色之一是,立法要求保险公司将不可争议条款载入保险合同,尽管如此,司法民事制裁投保欺诈仍存在分歧。如何在防范投保欺诈与限制保险公司合同撤销权间进行平衡?如何在社会公共政策与合同当事人利益间进行取舍?这是两大法系及我国保险法共同面对的问题,探讨美

6、国司法适用不可争议条款制度,对投保欺诈进行民事制裁的分歧、法理依据与发展趋势,有助于完善我国不可争议条款制度。一民事制裁投保欺诈的司法分歧表现不可争议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表达下列内容的条款:可争议期限届满后,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通过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保险合同,以此抗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除非存在法定除外情形。不可争议条款,既不是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仅对保险公司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的权利进行期限限制,在此期限内可以主张该权利,期限届满后,禁止主张该权利。不可争议条款制度的法定除外情形,是指各州

7、立法规定可争议期限届满后,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形下,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各州规定的法定除外情形,大同小异:第一,各州均规定下列法定除外情形:没有支付保费,或违反保险合同关于武装服役的条件,这两种除外情形适用于死亡给付型寿险、残疾险、健康险、年金合同。第二,死亡给付型寿险合同的不可争议条款,均没有规定“投保欺诈”为法定除外情形。例如,纽约州保险法第3203条规定的法定除外情形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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