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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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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徽州地区当代民间法探究 摘要:长期以来徽州地区民间习惯法在乡村社会发挥着定纷止争,构建和谐秩序的功能与作用。笔者从当代这一视角出发,深入调查民间法的现状和运行机制,从婚姻家庭,纠纷调处机制等方面着手。在现代司法不完全参与的情况下探讨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两种社会规则在构建乡村秩序中应当发挥的作用以及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从而更好地构建乡村社会秩序。关键词:徽州;当代民间法;国家法;乡村秩序项目基金:2013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训练活动资助项目(13XZ-BZX-154)1徽州乡村社会民间法的现状古徽州有一府六县[1],本次调查选取了几
2、个具有代表性的地区作为研究样本。从本次调查情况来看,我们所希望寻找的在民间社会发挥定纷止争功能的民间法似乎渐行渐远,近些年来寻求司法解决纠纷的比例显著上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老百姓对现代司法也没有抱有完全的认同感。引用费孝通先生说的话:“我们可以说这是个‘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系的规则;但是‘无法’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是无治而治的社会。”[2]1.1民间法在婚姻家庭中的表现样态13首先体现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现代乡村社会还是保持着较为谨慎的态度。以结婚为例,在所走访的所有地区当中,订婚基本上还是乡村社会结婚的“形式要
3、件”之一,而且大家都认可订婚的效力,这种效力表现在男女双方订婚之后基本上都会结婚,如果男方悔婚,则男方不得要回彩礼,女方悔婚,则女方退还彩礼。有些情况下女方除了退还彩礼之外还要补偿男方平时在女方身上所花的开销(如逢年过节的礼品,外出旅游的开支等等)。在中国古代,悔婚对于女方而言也是同样受到更大的惩罚,如唐律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私有约辄悔婚者,杖六十。”[3]这表明对女方悔婚做了较之于男方更为否定的评价,而且这种传统在某种意义上一直延续至今。除了订婚之外举行结婚仪式也是必须的程序要件,所以大家往往更认可公开举行结婚仪式的“合法性”而
4、不问是否办理结婚登记。离婚在古代社会当中限制性较多,男方休妻权利较大,同时也在一些领域规定了女性主张离婚的权利。当代徽州乡村离婚比例明显上升,尤其是在外务工的年青人,中老年人离婚的比例也有上升但基本趋于平稳。虽然离婚率有所上升,但是大家还是秉承着“好合好散”的人情逻辑来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基本上以协议离婚为主,很不愿意将离婚闹到法庭上去,尤其是父母对子女离婚往往痛心疾首,极力反对打官司离婚。13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事宜的处理。走访数据显示90%的村民表示离婚后房屋一般归男方所有,按照当地传统思维:因为房屋往往是在结婚前建造的,
5、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同时男方酌情赔偿女方的部分损失。其中休宁县流口镇源里村一位汪姓村民表示家庭财产在离婚分割时以男方为主,子女一般也归男方抚养。在这个问题上的调查结果趋于一致,主要是乡村社会认为家庭财产主要由男性创造,所以男性应当在财产分割上占据优势。那位汪姓村民解释道:“传宗接代是乡村社会男子的头等大事,自古就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同时女性离婚之后如果带有孩子则很难再嫁,所以子女抚养权理所应当归男方,也少有妇女争夺抚养权。13最后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目前徽州乡村地区继承上的纠纷较少,因为本身农村地区父母自然死亡遗留下的财产就比较
6、少,房屋田地等不动产在子女们成家立业的时候就基本分割完毕。而且古代的诸子均分制度在当地一直延续至今,比如《唐律》就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4]被走访的村民在继承问题的解决机制上达到高度的一致性。还有在乡村社会普遍盛行的不成文的规则就是女儿不参与父母遗产的继承,其实中国古代也有规定女儿一定的继承权,但是据现有调查情况来看,基本上没有女儿主动去继承父母遗产。万安老街的两位妇女这样解释道:“我们作女儿的不承担主要的赡养义务,怎么好意思去争着继承那么点财产,否则结果就是和娘家兄弟反目成仇。”1.2村民之间的主要矛盾和矛盾解决机制1
7、.村民们现在主要矛盾集中在房屋界限问题,田地界限问题,农村集体财产被私人损坏或占用,房屋建设侵犯相邻权等问题。当然在不同的地区有各自的突出问题,比如休宁县万安镇位于休宁县城和屯溪市区之间,属于典型的城乡结合部,近几年,万安镇进行大规模的征地拆迁,因此因征地而引发的纠纷就比其他地区多。所谓“江南之田,唯徽州最贵”[5],由于徽州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山多地少使得其寸土寸金,所以山林地和房屋界限问题是自古以来最容易引起纠纷的领域。还有据流口镇司法所所长介绍,由于改革开放以来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弱化,使得农村集体财产被私人毁坏和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每
8、年针对此类纠纷的调解比例达到20%左右。132.当纠纷与矛盾产生之时,被走访的村民们表示他们往往不愿意直接或者说第一步想到的不是去寻求司法解决,最常用的手段就是私力救济或者社会救济。当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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