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经营形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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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经营形势2005年8月车险部2005车险核保人培训材料之八道交法对三者险的影响高院人伤标准对三者险的影响强制三者险简要介绍2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

2、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道交法实施的影响相关规定:3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相关规定:道交法实施的影响4新道交法实施对车险经营的影响2004年5月1日后,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管理和事故处理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变化趋势尚不明显,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必然加大保险人的责任;部分地区(如北京、江苏等)在尝试细化车辆方责任的认定,虽是初步尝试,但实际上将主要矛盾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承担更大的压力。前期,由于保险同业仍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业务,并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但随着社会整体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

4、法规的熟悉,被保险人将对保险公司赔偿提出新的要求,矛盾将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将被迫在低价格下承担较高的风险。道交法实施的影响5去年,广东省高院与广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讨论稿2004年9月20日),对交通事故人伤案件的受理作出如下规定:“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可通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预付治疗费。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并裁定先予执行。

5、”“17.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如果当事人请求的赔偿数额少于责任限额,可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请求的赔偿数额多于责任限额,当事人可将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作为共同被告……”“22.……人民法院对于保险公司提出依照其与机动车所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应予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审查和支持……”新道交法实施对车险经营的影响道交法实施的影响6这些条款大大地扩展并超出了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尽管该指导意见仅仅是讨论稿、尽管强制保险尚未实施,但是实际工作中广东大部分地区的法院已经将其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这给保险行业造成巨大的损

6、失,据不完全统计:广东地区仅平安保险就涉及到近千万的金额,给保险行业的合法利益和正常的经营造成重大的冲击。虽然目前尚未成为全国范围的普遍情况,但是针对广东目前的情况保险行业如果不作出反应,不仅造成目前保险行业的利益损失,而且势必影响到今后全国范围趋势。新道交法实施对车险经营的影响道交法实施的影响7道交法对三者险的影响高院人伤标准对三者险的影响强制三者险简要介绍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赔偿项目、标准都发生一定变化,特别部分赔偿标准大幅提高,已对车险理赔直接形成较大影响,并对车险经营也产生很大影响,特

7、别是新的赔偿项目中,费用难以控制,加大了经营的压力。由于人伤案结案时间较长,我司人伤案件人伤估损较为困难,估损情况一般不太理想,数据显示,即便在原来的赔偿标准下,我司人伤估损仍明显不足,负偏差在30%左右。《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人伤案件赔付标准翻番,而机构普遍仍按原有标准对人伤案件估损,将导致估损偏差进一步增加,人伤案件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提取严重不足。高院人伤标准对三者险的影响9人伤理赔适用标准及涉及项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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