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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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

2、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等。  第五条 国家对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资产的内容第六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二)固定资产

3、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四)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院国有

4、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体制。学院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全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院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国有资产具体实物的管理,按照资产的类别,分别由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归口管理。第八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国有

5、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会同各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二)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等管理工作;(三)负责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组织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代表学院实施监督管理;(四)负责组织对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或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六)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七)提出学院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论证和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九条 学院实验室与资产管理

6、处、后勤处、计划财务处、图书馆、科技处、教务处分别按下列范围对国有资产实物实施舍理。(一)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教学科研设备、行政设备、房地产、教学科研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二)后勤处负责对劳动保护物资、生活服务设施、水电设施等进行管理;(三)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及各系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资料进行管理;(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全院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对外投资的管理,同时担负全院资产总帐的财务归口管理;   (五)科技处负责对全院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院长办公室负责学院院名的管理与保护;

7、   (六)教务处负责全院的教材管理及教材建设。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学院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资产使用的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用、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要建立定期清理检查制度。对各种实物资产每年必须至少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各业务主管部门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

8、附分析说明,报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经审核并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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