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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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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应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支取的审批和办理由中心授权其内设各管理部(办事处)施行。 第二章支取范围和额度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
2、金: (1)购买自住住房、二手房或集资建房,十二个月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70%; (2)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私房,十二个月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70%; (3)偿还到期公积金贷款末笔本息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70%; (4)离(退)休、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缴存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 (5)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受馈赠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 (6)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 第三章支取所需资
3、料 第六条缴存人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缴存人配偶支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七条缴存人购买商品房,提供单位介绍信,正式购房合同、完税发票; 第八条缴存人购买二手房,提供单位介绍信,产权交易部门《房地产买卖契约》及缴纳契税凭证; 第九条缴存人集资建房,提供单位介绍信,立项批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单位分房人员名单、集资协议及交款发票; 第十条缴存人建造、翻建住房,提供单位介绍信,《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通知书》及缴纳
4、相关费用凭证;建造、翻建农村住房的职工,提供乡政府及村委会介绍信、《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缴纳相关费用凭证; 第十一条缴存人购买房改房,提供单位介绍信,房改部门审批书和审批表; 第十二条缴存人离(退)休,提供单位介绍信,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书或批文; 第十三条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和所调离的证明(调令),及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第十四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或享受最低生活保
5、障的审批的文件或低保证书; 第十五条在职职工去世,提供死亡人的户口注销证明书,并出具公证处出具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馈赠人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 第十六条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及《职工购、建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合同》。 第四章支取程序 第十七条缴存人支取住房公积金,凭其他支取证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支取介绍信。 第十八条申请人凭全套支取证明材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办事处)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填制好后,送交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事处)。 第十九条管理部(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
6、起5日内派人调查核实并召开审查会议做出是否准予支取的决定,经审批准予支取的,审批人和调查人同时在《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签名,审查会议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同时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并加盖财务印鉴章;离、退休人员手续齐全后,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经审批不准支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支取的原因。 第二十条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财务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及有关手续到管理部(或办事处)办理支款手续,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代办委托书。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第五条所列支取情
7、况,属于第(1)种情况中购买二手房,第(2)、(4)、(5)、(6)种情况支取为现金。 第二十二条属于其他情况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律采取转帐形式。 第六章不予支取的几种情况第二十三条因辞职、解聘、开除、买断工龄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落实新的工作单位而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均须在单位帐户中作个人封存,职工再就业或恢复与单位劳动关系后,办理转移或缴存手续,待符合支取条件时,再予提取; 第二十四条虽有购、建住房或翻建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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