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比较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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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C、CIETAC和HKIAC仲裁规则比较表来源:一友发布时间:2010年7月23日0:00浏览次数:107次来源: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者:刘京时间:2009-02-11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三家,是世界上最忙的国际仲裁机构。CIETAC是内地老牌国际仲裁机构。ICC去年11月在香港开设了办事处,看重的是内地。HKIAC去年9月推出了《机构仲裁规则》,着意的也是内地。受益的,自然是内地企业——可以择其所好。 但如附表所示,三家的规则又互有不同。当然,规则不是全部。还有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运用之

2、妙,存乎一心”。更广一点,还有仲裁地的法律和法院。表中所做的,只是表面文章,且非面面俱到。又为求言简,而意有不赅。要深入研究,还请阅读规则文本。CIETAC仲裁研究所主任王文英博士为完成附表提供了很多帮助,谨此致谢。ICCCIETACHKIAC仲裁地从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由仲裁院决定。(第14(1)条)从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为CIETAC或其分会所在地。(第31条)从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为香港。(第15.1条)仲裁语言从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由仲裁庭决定。(第16条)从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为中文。(第67条)从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由仲裁庭决定。(第16.1条)

3、代理可委托代表出庭,并聘请顾问(第21(4)条)可自主选择。(第16条)可自主选择。(第5.8条)仲裁程序的开始自国际仲裁院秘书处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始。(第4(2)条)自CIETAC或其分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始。(第9条)自HKIAC秘书处收到仲裁通知之日始。(第4.2条)仲裁通知无规定名同实异,实为CIETAC发出的受案通知。(第11.1条)由申请人提交秘书处,内容应包含:提交仲裁的要求;仲裁协议;相关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请求的基本性质及所涉金额;寻求的救济;若未约定仲裁员人数,建议的仲裁员人数等。(第4.1、4.3条)应使用约定的仲裁语言。无约定的,可用英文或中文。

4、(第4.5条)对仲裁通知的答复无规定无规定由被申请人在收到秘书处转交的仲裁通知后30天内提交秘书处。内容应包括:对请求的基本性质及所涉金额的意见;对寻求的救济的意见;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意见;若未约定仲裁员人数,建议的仲裁员人数等。(第5.1条)应使用约定的仲裁语言。无约定的,可用英文或中文。(第5.2条)仲裁申请书应提交秘书处。内容应包括:有关协议,特别是仲裁协议;争议的性质和情况;寻求的救济和金额;仲裁员人数、指定方式及指定的人选;对仲裁地、适用法律和仲裁语言的意见等。(第4(1)(3)条)应提交秘书处。内容应包括:仲裁协议;案情和争议要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5、。应附具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第10条)除非载于仲裁通知内,或视仲裁通知为仲裁申请书,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发送被申请人和仲裁庭。(第17.1条)内容应包括: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争议事项和寻求的救济等。所依据的文件应随附其后。(第17.3条)受理费无人民币10,000元1,000美金,随仲裁通知缴付,不予退还。(第4.4条)答辩/反诉/抵销答辩应提交秘书处。内容应包括:对争议的性质和情况的评论;对请求的意见;对仲裁员人数、指定方式的意见及指定的人选;对仲裁地、适用法律和仲裁语言的意见等。(第5(1)条)反诉应与答辩一并提出,并载明引起反诉的争议和寻求的救济及金额。(第

6、5(5)条)应提交秘书处。内容应包括:对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应附具证明文件。(第12.1条)反诉书中应写明反诉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应附具证明文件。(第13.2条)除非载于对仲裁通知的答复中,应在仲裁庭规定的限期内发送申请人和仲裁庭。答辩书应答复仲裁申请书的各项。若有管辖权抗辩,应说明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依据的文件应随附其后。(第18.1、18.2条)若提出反诉或抵销答辩,应说明所依据的事实;争议事项和寻求的救济。(第18.3条)修改请求或答辩不得在审理范围书外提出新请求或反请求,除非经仲裁庭准许。(第19条)可以修改,除非仲裁庭认为不宜修改。(第14条

7、)可修改补充,除非仲裁庭认为不宜修改。(第19.1条)管辖权抗辩未规定提出抗辩的期限。由仲裁院作表面决定;仲裁庭最终决定。(第6(2)条)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第6.3条)由CIETAC决定;CIETAC可以授权仲裁庭决定。(第6.1条)应尽可能在对仲裁通知的答复中提出;至迟应在答辩或对反诉的答复中提出。(第20.3条)由仲裁庭决定。(第20.1条)合同无效,仲裁条款的独立除非有相反约定,合同不存在或无效,仲裁条款不必无效。(第6(4)条)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不必无效。(第5.4条)仲裁条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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