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doc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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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单位或个人可

2、以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单位或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第二章指标申请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xqctk.sztb.gov.)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

3、口办理。第七条    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第八条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0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第九条    增量指标按照2:4:4的比例分配,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配置:(一)以摇号方式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二)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三)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增量指标中,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第十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

4、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确定。1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第十一条    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单位,两年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

5、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3万元以上的。(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前款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

6、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3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3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

7、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申请编码。(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同一个配置周期,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第十三条    两年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

8、以申请增量指标:(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1.本市户籍人员;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4.持有效明,近2年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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