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常识之出国乘快艇摔裂脊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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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国乘快艇摔裂脊柱出国乘快艇摔裂脊柱法院判旅行社赔偿10万【深圳商报讯】随子女来深定居的王先生夫妇参加“新马泰11日游”时,因快艇颠簸,王先生从座位上摔到甲板导致脊柱骨裂。王先生将组织该次行程的旅行社告上法庭。该案于昨日一审判决,旅行社需赔偿王先生伤残补助金9万元,退回部分团费,并支付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王先生快艇上摔伤20xx年2月22日,在子女的安排下,王先生携妻子参加了一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11日游”,向旅行社交纳团费6360元。2月25日上午8时,游客们从泰国芭堤雅乘快艇到格兰岛。快艇行驶途中,因快艇的颠簸,坐在快艇船头的王先生从座位上被抛起并摔在甲板上

2、。事发后,旅行社委派的随团领队立即上岸将王先生送到当地医院。经诊断,王先生为脊椎骨裂。随后,王先生在当地医院留医治疗。王先生留医治疗期间,由其妻陪同护理。同年3月8日,王先生夫妇从泰国返回深圳,仍继续治疗。期间,王先生夫妇向旅行社要求赔偿,但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夫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去年10月27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委员会出具验伤报告,认定王先生的损伤属九级伤残。旅行社:当时警示过游客王先生夫妇诉请法院判令旅行社退回其旅游团费,并支付返深机票、医疗费、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约15万余元。王先生夫妇认为,旅行社组团旅游,在旅游期间有确保旅客安全的法

3、定义务。当时导游在快艇上对游客说:“船头好看风景。”他们便从后舱走到前舱,并坐在船头设置的固定座位上。对自己的受伤,王先生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开庭时,双方对上述发生摔伤事实没有异议。但旅行社认为,王先生明知船头危险,且年龄已大,仍坐在船头。而且导游也明确告知游客船头有危险,但王先生不听劝告,对其受伤负有不注意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将其送到医院抢救,尽到了协助义务。旅行社认为,这是一次纯粹的意外事故,旅行社没有任何责任。同时认为王先生提出的营养费、护理费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旅行社应依法赔偿福田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夫妇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约定由原告交纳资费,由被告

4、向原告提供包括联系交通、安排行程等旅游服务。原、被告之间成立的合同,实际上是服务合同。两原告在这一合同关系中,具有消费者的身份,其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如在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而被告则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对导游是否警示过游客,双方均出示了同团游客写的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的说法是真实的。但由于证人均未到庭做证,法庭认为这些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法院最后认为,王先生在接受旅行社提供的交通服务时,身体受到伤害,造成一定等级的伤残

5、,其有权依法向旅行社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赔偿金等。为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旅行社向王先生夫妇返还旅游团费及服务小费共计4914元,赔偿医药费2528.2元、护理费3044元、误工费15000元、实际发生的伤残用具费370元、伤残补助金94625元。(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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