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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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抵押登记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动产抵押登记工作,规范登记行为,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基层工商分局(所)应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管辖、登记编号。  (一)本规程所指管辖,是指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内部分工。  (二)管辖的原则按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地,农业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管辖原则,即由企业、个体

2、工商户登记注册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办理抵押登记,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授权基层工商分局(所)办理。  (三)动产抵押登记编号,参照我市汽车牌照前两位的排列模式,前两位代表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后面的数字分别代表县、区工商局、基层分局(所)、年份、登记份数。  例1:苏D1—2008—0001,代表xx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第1个县级局于2008年办理的第1份动产抵押登记书。  例2:苏D3—5—2008—0086,代表xx局第5个基层分局于2008年办理的第86份动产抵押登记书。

3、  (四)各局代码:xx—陕D1;xx—陕D2;xx—陕D3;xx—陕D4;xx—陕D5;xx—D6;—陕D7。  第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动产抵押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应当事人的要求,登记机关为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五条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统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下列动产可以抵押:  (一)企

4、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七条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动产抵押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下例材料: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5、》、《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登记书、相关证明文件表式在xx信用网www.czcredit.com.cn或xxxx工商电子政务网www.czgsj.gov.cn下载),须使用A4纸张,文字内容通过计算机打印(一式四份);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或盖章,同时提供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用于核对;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用于核对;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

6、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原件;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以及抵押财产未处于被查封、扣押、监管的状态进行承诺说明;  (五)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还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1、海关监管的货物需提供海关许可证明;  2、国有企业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物担保的,应当提供所有权人的同意文件;  3、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用作抵押的,应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批准;  4、其他企业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企业权力机构的同意文件;  5、有限公司、股份制企

7、业的抵押需提交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会议)批准的决议;  6、集体财产设定抵押的需提交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的批准文件;  7、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文件。  (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应提交主合同。主合同应约定贷款的期限以及担保的最高款数;  (二)连续发生的借款,清偿后的债务余额不得超过约定的最高额款数;  (三)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时,同时提交第一次发生额的主合同。  第十条申请办理反担保抵押登记时,应提供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抵押合

8、同,登记机关依据反担保抵押合同内容办理抵押物登记。  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认为有疑义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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