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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13
《《工伤保险》之下班搭乘同事车辆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可认定为工伤.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下班搭乘同事车辆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可认定为工伤20xx年5月,宋某至某电厂从事电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电厂没有为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xx年8月的一天下午,宋某下班后搭乘同事张某车辆回家,当行至离某电厂2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宋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宋某向该电厂主张工伤待遇,遭拒绝。工厂的理由是:宋某虽然是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但是他所乘坐的车辆驾驶员张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宋某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笔者认为,工厂的理由是错误的。宋某应被认定为工伤并由电厂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理由是: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
2、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该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宋某的受伤地点属于上下班途中。 其二,作为驾驶员的同事张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不等于乘车人员宋某负有交通事故责任。交警并没有认定乘车人宋某负有此次交通事故的任何责任。乘车人宋某下班后,搭同事便车,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并没有过错。 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宋某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进而享受工
3、伤保险待遇。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仍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因此,驾驶员张某对乘车人宋某也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但这并不能排除宋某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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