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之女子参加同事父亲葬礼遇车祸被认定工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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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子参加同事父亲葬礼遇车祸被认定工伤公司组织职工参加单位一会计父亲的葬礼,却不料在返程中意外遭遇车祸,公司副总张女士不幸致双下肢运动功能障碍等,且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张女士的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昨日,记者从江夏法院获悉,法院维持江夏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女士为工伤。据悉,这是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武汉法院适用该《规定》审结的首例工商行政确认案件。去年6月23日,担任武汉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建安”)副总经理的张女士,根据公司老总的安排,组织职工参加公司会计毛某父亲的葬礼。可在返程时,张女士乘

2、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的私家车,行至纸贺公路丰收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张女士受伤被送往医院。之后,江夏警方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女士不负责任。而张女士不幸被诊断为脊髓损伤,双下肢运动功能障碍,大小便功能障碍。经鉴定,张女士为一级伤残。祸从天降,40多岁就不能正常行走,这让张女士完全无法接受。因与公司协商不成,今年4月,张女士向江夏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两个月后,江夏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女士所受伤害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对此,武汉建安对

3、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今年8月2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江夏区人社局撤销该工伤认定。昨日,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与武汉建安自20xx年就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其组织并参加员工亲属葬礼,是思想政治工作方式之一,是合理履行工作职责,返程时沿纸贺公路返回,亦属合理路线,均具有“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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